信阳市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
信阳市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完善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信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是指市司法局从本市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司法局具体承担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聘任、解聘、人员管理、工作开展、年度考核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和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关心依法行政工作,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工作责任心强,有正义感,对执法违法行为敢于进行劝阻,并能够及时向具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反映;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水平,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敢于坚持原则,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沟通表达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四)具有信阳市户籍或在信阳市长期居住,热爱信阳、关注信阳发展,乐于建言献策。
第五条 市司法局对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的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二)组织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为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了解和汇总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
第六条 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在市司法局的组织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对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等进行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三)按时、按要求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案卷评查、座谈研讨、会议培训等活动;
(四)协助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某一执法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为改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向市司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每年12月底前向市司法局进行述职,提交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七)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发现的暴力执法、无证执法等明显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劝阻,同时向具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反映;
(八)参与市司法局组织开展的其他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发现执法问题,需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应当报市司法局审查,经市司法局同意后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遇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监督的,应当报市司法局进行备案。
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应出示监督证件,表明身份。
第八条 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自身行为,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正常的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三)保守在履职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以特约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第九条 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或者与本人有直接利益联系的组织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予以解聘:
(一)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者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形比较严重的,或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耍特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的。
第十一条 经市司法局审查合格后,对聘定人员发放聘书和行政执法特约监督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实行两年一聘任、一年一考评机制,证件一年一审,每年年终通过年终述职,集中考核的方式,对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