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
第四条 年度考核实行评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不超过该项总分,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职责履行评价(30分)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指派的,一次扣5分;
2.未按要求对受委托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等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一次扣5分;
3.未按要求为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5分;
4.未按要求为重大项目、重大案(事)件、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等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5分;
5.未按要求完成其他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任务的,以及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酌情扣分。
(二)服务质量评价(30分)
1.受委托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法文件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权限、内容和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的,一次扣5分;
2.受委托审查的政府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的,一次扣5分;
3.指导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因违法被复议机关或被人民法院判决纠错的,一次扣5分;
4.法律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酌情扣分。
(三)执业规范评价(20分)
1.未建立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3分;
2.未妥善保管证据、材料,造成损坏、灭失的,一次扣5分;
3.因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5分。
(四)工作纪律评价(20分)
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性宣传或者招揽业务的,一次扣5分。
上述扣分项目,顾问使用单位未按照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指导意见办理而导致违法的,不予扣分。
(五)加分项目(20分)
1.创新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被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或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发言的,按国家、省、市三级每次分别加10分、5分、3分。
2.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5分;
3.在化解矛盾纠纷或者处理复议、诉讼案件以及在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起草审查等工作中作用突出的,每次加3分。
第五条 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结果根据考核情况综合评定,分为称职(90分以上)、基本称职(60分以上不满90分)、不称职(不满60分)三个等次。任职不满3个月的,不评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以及支付报酬的依据。
第六条 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具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1.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2.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
3.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以法律顾问名义对其他单位、个人施加影响的;
4.从事与其职业、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5.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因不举证、逾期举证被复议机关纠错或者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撤销的;
6.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七条 顾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政府法律事务情况,作为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工作。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于考核前10日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提交履职情况工作总结。如有加分项目的,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申请复核。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在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县(区)政府,市管管理区(开发区),市、县(区)政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聘请的法律顾问的考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