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对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轻微违法 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愿意履行的。 | 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的。 |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或经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能及时返还当事人的。 |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或经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能及时返还当事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的。 |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违法行为 | 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消除影响的。 |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消除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给当事人造成特大损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1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办理案件,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2次,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3次以上,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3次以上,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行贿数额不足2000元或行贿未成功,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主动交待行贿经过和人员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行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主动交待行贿经过和人员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行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但未构成犯罪的;虽然行贿数额不足5000元或行贿未成功,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主动交待行贿经过和人员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行贿行为涉及人员众多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材料1 份,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材料2 份,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材料3份以上的;虽然提供虚假材料2 份以下,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律师执业证,经查实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且由办案机关书面确认的。 | 给予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导致案件产生错误的裁判结果,且依法确认或由办案机关书面确认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以言词方式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未造成社会影响,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以言词方式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社会影响较小,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以言词或暴力方式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虽然未造成任何社会影响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以言词或暴力方式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造成社会危害,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造成社会危害较小,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虽然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或者造成社会危害较小,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特大社会危害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造成社会影响,主动承认错误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造成社会影响较小,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消除影响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虽然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消除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特大社会危害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造成社会危害,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造成社会危害较小,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虽然未造成社会危害或者造成社会危害较小,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特大社会危害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30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重大变更事项1件,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重大变更事项1件以上不足3件,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纠正的。 | 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重大变更事项3件以上的;虽然违反法定程序办理重大变更事项不足3件,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可以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30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对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造成不良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对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愿意履行的。 | 警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的。 |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材料1 份,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材料2 份,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材料3份以上的;虽然提供虚假材料2 份以下,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经查实不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条件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但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且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造成较大消极社会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律师事务所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情节 | 律师事务所有一般以下违法行为的 | 警告 | ||
较重情节 | 律师事务所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情节 | 律师事务所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虽然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