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除娄静等4人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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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21〕7号)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豫司文〔2022〕18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免除娄静、孙海波、胡立帆、李俊章的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资格。信阳市司法局为其发放的人民监督员聘任证书、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证件同时作废。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