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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发布日期:2024-12-10 信息来源: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9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到信阳市明港商贸城菜市场正常营业中的门头招牌为“大世界某书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场所内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为邹某,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有出版物零售。货架上摆放有对外销售的《阿衰全集》《查理九世》《科学漫画》等出版物51册,执法人员要求邹某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表示未办理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有关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调查与处理】

经查,2024年9月29日,邹某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发行《阿衰全集》等出版物,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当事人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邹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相关规定,合计违法经营额为906.80元。

本案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可查明邹某销售9册出版物合计金额为70.00元,故违法所得为70.00元。

2024年10月18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作出没收出版物51册、没收违法所得柒拾(70.00)元、罚款贰仟(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邹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之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2020年12月修订)《第一部分 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1项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邹某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经营额906.80元,违法所得70.00元,无专用工具、设备,邹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典型意义】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是出版物市场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当前,在城乡接合部及乡镇表现尤为突出,伴随着该行为往往还会发生提供劣质、盗版或非法出版物等违法事件。

此案件的办理一方面展示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了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管,确保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诚信、公平的市场秩序;同时,对预防出版物市场违法行为、警示市场主体、促进行业自律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