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信阳市第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06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曾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已收悉。经与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营商环境中心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借鉴上海、广东等地做法,制定出台我市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规范性指导意见
以恶意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往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进行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的不断异化,使职业打假人群体频频逾越法律红线,并不时以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身份见诸报端,对经济社会的积极影响已经降到极低的水平,而其对于营商环境的破坏、对经营者的损害以及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却越发明显,极大地占用和消耗了行政资源。9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从严审查涉嫌利用投诉举报谋取惩罚性赔偿、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对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商品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惩罚性赔偿诉求可不予受理,举报上述行为的可不予立案。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依法追究责任。”我市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制定规定。另一方面,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措施即可达到行政目的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结合各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用好警告、责令整改等手段,经营者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由各级政府牵头,公、检、法、司、监察等部门参与,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一)对职业打假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深入研究、甄别
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法定受理范围,做好投诉受理处置工作,加强对消费投诉的甄别和研判,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不予受理。同时,全面发挥全国12315平台消费维权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运用功能作用,开展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加强对消费投诉的甄别和研判,突出分类管理,对异常高频次的投诉举报重点关注及跟踪,对疑似职业索赔和职业举报人进行标注。指导基层依法做好“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从依法把好受理关口、强化程序合法、提供真实证据证明材料、审慎落实惩罚性赔偿等四个方面推进处置的规范化,遏制以牟利为目的,借打假、维权之名滥用投诉举报权的行为。
(二)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强化社会治理。
以最高检印发的《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为指引,将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市场监管局等行政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对恶意举报行为分类对待、逐步遏制的综合整治。对于恶意举报涉嫌犯罪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另一方面,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做好向行政机关反向衔接的移送工作,避免“不刑不罚”,切实消除追责盲区,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三)加强宣传、强化责任。
一方面引导市场主体提升防范和应对能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控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引导市场主体正确面对职业打假人,避免与职业打假人用“私了”方式解决知假售假行为或为了避免骚扰而向牟利性打假人妥协赔款,切实提升企业自我防护能力。鼓励市场主体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应对职业打假人,支持企业举报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各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的教育培训,宣传诚信经营、依法依规经营的重要意义,讲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以及失信所造成的后果,积极引导商户增强诚实守信意识、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活动正常秩序。增强“知信、用信、守信”意识,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信用建设,规范经营行为,为打造安心、舒心、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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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