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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Q0051-01-2025-00001 时  效 有效
发文机关 信阳市司法局 成文时间 2019年08月29日
标  题 信阳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信司文〔2019〕119号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02日

信阳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02 信息来源:

信阳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

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市直管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司法鉴定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等规定,结合信阳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为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管理范围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三、标准建设

1、司法鉴定机构。按照鉴定机构场地设备标准化、鉴定文书档案标准化、内部管理运作规范化、鉴定活动规范化为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办公场所卫生、内部管理井然有序,“五室”(办公室、接待室、鉴定室、会议室、档案室)到位,鉴定仪器配套齐全,上墙公示的内容规范。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对长期(超过1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不具体从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业的,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报省司法厅予以注销。

2、司法鉴定人。严格新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准入,进行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接受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考核。公职人员退休后,未满规定年限要求,未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年龄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职称的执业鉴定人,以及其他年龄超过60周岁的执业鉴定人健康状况不能适应鉴定工作需要或者一年内未具体从事鉴定业务的,报省司法厅予以注销。

四、监督检查

1、加强日常监督。加大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日常监管,健全司法鉴定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制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开展司法鉴定质量评查等活动,对评查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评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综合运用日常投诉查处和“双随机”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诚信建设。严格落实鉴定人负责制,严厉查处超范围鉴定、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及鉴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和公信力的行为。建立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信用“黑名单”,切实发挥震慑作用,不断净化执业环境。

3、严查违规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规定,重点检查超过收费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及时整顿、坚决纠正、严厉处罚。

4、进一步规范投诉处理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间节点要求处理投诉案件,切实强化领导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责任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合调查,及时妥善化解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五、责任追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不作为、乱作为、投诉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人的监管,鉴定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的,鉴定机构应予以纠正。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不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或有不合理要求;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程序停业整顿或依法撤销登记。

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独立完成鉴定,并对鉴定意见负责。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作虚假鉴定或因重大过失导致错误鉴定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等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注销其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