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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Q0051-01-2025-00002 时  效 有效
发文机关 信阳市司法局 成文时间 2020年07月28日
标  题 信阳市司法局信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信司文〔2020〕68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30日

信阳市司法局信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30 信息来源:

信阳市司法局  信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信阳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财政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和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政法2019〕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了《信阳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阳市司法局          信阳市财政局

 

2020年728


信阳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资金管理,保障和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法律援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区)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及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其支出范围和管理要求按照《河南省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所属单位或个人的费用。

第四条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及时拨付法律援助资金,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法律援助资金监管、绩效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律援助资金,及时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补贴标准制定、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本标准所确定补贴数额是指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补助。

第六条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一)民事案件、刑事审判阶段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劳动仲裁案件、申请执行类案件补贴标准。承办人员归档卷宗后,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质量评估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被评为一类案卷每件补贴1500元,二类案卷每件补贴1300元,三类案卷每件补贴1000元,四类案卷每件补贴500元。案件开庭地或主要证据调取地在信阳市、县(区)以外的,每件增加200元;案件开庭地或主要证据调取地在河南省以外的,每件增加400元。

(二)刑事侦查阶段案件、刑事审查起诉阶段案件补贴标准。承办人员归档卷宗后,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质量评估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被评为一类案卷每件补贴800元,二类案卷每件补贴700元,三类案卷每件补贴500元,四类案卷每件补贴300元。犯罪嫌疑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地在信阳市、县(区)以外的,每件增加200元;犯罪嫌疑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地在河南省以外的,每件增加400元。

(三)其他案件、事项

1.办理听证事项每件补贴400元;在信阳市以外的,每件增加200元。

2.律师办理法律帮助事项,每件补贴200元。

3.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承办人员为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每件补贴200元。代书后进入诉讼程序且提供法律援助的,代书补贴不再单独发放。

4.翻译费。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翻译劳务费据实报销。

5.办理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同一个案件有5个以上受援人的,以一个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补贴1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0元。

第七条  律师值班、咨询、其他事项补贴标准

1.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派驻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法律援助站点值班的律师,每人每天补贴100元。根据工作需要,在工作时间外进行加班的,每天另增加咨询补贴100元。

2.律师按要求参加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等工作的,每人每天补贴200元;参加授课的每场增加200元。

3.律师按法律援助机构要求参加案件质量评估、精品案件评选等工作的,每人每天补贴200元。

第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非因承办人原因终止,承办人已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书面形式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报告、提出申请,形成书面卷宗,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通过后,按同类案件标准补贴的50%发放。

第九条  被评为市级“精品案件”的每件奖励1000元,被评为市级“优秀案件”的每件奖励500元。

第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办案补贴:

(一)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二)因承办人过失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三)因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索要受援人及其亲属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因承办人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

(五)法律援助案件被终止,承办人尚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或已提供实质性服务但因承办人原因终止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他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可制定本地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或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信阳市司法局、信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