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条件、程序
发布日期: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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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 | ||||||
(四)行政处罚类 |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履职方式 (流程)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政处罚类 | 1.对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接受对方当事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煽动、教唆当事人釆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防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律师管理科承办人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科长审核,主管副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律师管理科承办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律师管理科科长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管副局长审核。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律师管理科承办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重大行政处罚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律师管理科承办人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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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来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利益冲突的案件,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律师管理科承办人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科长审核,主管副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律师管理科承办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律师管理科科长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管副局长审核。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律师管理科承办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重大行政处罚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律师管理科承办人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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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律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律师管理科承办人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科长审核,主管副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律师管理科承办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律师管理科科长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管副局长审核。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律师管理科承办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重大行政处罚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律师管理科承办人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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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律师管理科 服务电话:6810607 服务地点:信阳市平桥区南京大道1531号 投诉机构: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6810658 |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履职方式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政处罚类 | 4.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一)收取受援人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不负责任,造成受援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假借法律援助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律援助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还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的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以及收取财物的情形,由法律援助管理科具体承办人负责承办,并由法律援助管理科负责人签字审查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法律援助管理科具体承办人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审核责任(审查岗):法律援助管理科具体承办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初审,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主管副局长审查并经法制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意。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法律援助管理科具体承办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送达岗):法律援助管理科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如: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省司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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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的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以及收取财物的情形,由局法律援助管理科具体承办人负责承办,并由局法援处负责人签字审查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法律援助管理科具体承办人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审核责任:法律援助管理科具体承办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初审,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主管副科长审查并经局法制部门法制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意。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法律援助管理科具体承办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送达岗):法律援助管理科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如: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省司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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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法律援助科 服务电话:6810603 服务地点:信阳市平桥区南京大道1531号 投诉机构: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6810658 |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政处罚类 | 6.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丢失、损毁检材,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的;(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三)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四)丢失、损毁检材,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五)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的。 | 履职方式: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发布)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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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履职方式: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发布)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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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稳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履职方式: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发布)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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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服务电话:6810601 服务地点:信阳市平桥区南京大道1531号 投诉机构: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68106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