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信阳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2026年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攻坚决战部署,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要求,聚焦整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5月7日至9日,市司法局、市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开展了行政执法专项明察暗访工作。为强化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促改,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警示震慑作用,现将排查发现的部分正、负面典型执法案例公布如下:
【正面案例】息县应急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首违不罚不予处罚柔性执法安全生产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息县应急管理局对息县某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2026年3月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缺少加油员陈某签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应处3万元以下罚款。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综合裁量后,认为当事人系首次实施涉案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在发现违法问题后,及时组织站内员工开展警示安全教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属于《河南省应急管理厅首批安全生产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中减轻处罚清单事项范围及《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信阳市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确定的不予处罚事项范围,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启示】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更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坚守安全生产底线、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更是执法部门的重要职责。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工作应坚守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原则,兼顾执法力度与温度。本案中,息县应急管理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裁量恰当,准确适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相关规定,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市场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通过督促整改、教育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企业主动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目的,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达到教育警示与规范提升双重成效。
【负面案例】案例一: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证执法案
2026年2月5日、3月10日,潢川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王某林、刘某兵分别到潢川县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潢川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特种设备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当场下达《监察指令书》。
经查,王某林、刘某兵两名工作人员在开展上述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时,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属于无证执法。两名工作人员在无执法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现场行政检查、制发行政执法文书,违反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的法定要求。已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要求潢川县司法局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审查、管理和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定要求,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开展任何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中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管理,杜绝无证执法、违规执法行为,对于无执法资格人员作出的执法行为,应当及时纠错整改,严肃追责问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执法公信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淮滨县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未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案
【关键词】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范执法
【基本案情】
2024年以来,淮滨县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办理的多起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均未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已责令整改。
【案件启示】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是防范执法风险、确保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层级监督、规范执法行为、防范履职风险的有力抓手,能够有效监督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公正、适当。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职责,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提升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备案审查力度,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备案规定的,要依法督促纠正,切实维护法治权威。
案例三:部分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未落实“扫码入企”工作制度案
潢川县城市管理局在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不执行省、市“扫码入企”工作要求,截至2026年5月8日,已开展多次行政检查,但无一条“扫码入企”备案记录。商城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雷某、岳某、李某伟于4月28日、5月7日分别对三家餐饮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时,未按照要求执行“扫码入企”制度。均已责令整改。
“扫码入企”是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执法全程留痕的刚性制度。潢川县、商城县城管局未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实施行政检查,根源在于部分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思想认识不足、责任压实不到位,将制度执行简单视为形式工作,造成不扫、漏扫等问题。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内部监管,把“扫码入企”纳入执法规范化管理重点,常态化自查自纠,严格规范涉企检查程序,充分发挥制度溯源、管控、规范作用,持续规范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