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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13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政法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司文〔2018〕181号)精神,主动适应我市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充分调动各级调委会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费开支范围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家咨询费。

(一)司法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经费等。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是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费。

(三)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被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包括聘用经费和以案定补专用经费。

(四)专家咨询费指在调处重大疑难案件时,被人民调委会特邀的行业专家参与调解工作过程中,误餐误工及交通、通信等给予的补贴。

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标准

(一)市、县(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当地同级财政预算。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当地司法局商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核定。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明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二)县(区)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补助标准由当地司法局商财政部门予以核定。

(三)市级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县(区)、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和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标准由县(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由县、乡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由市、县(区)财政分级保障。

人民调解办案补贴按照以案定补、以质定补、以奖代补原则,根据每季度有效化解的调解案件数,以个案补贴标准进行发放。调解案件成功一件,履行一件,补贴一件,多名调解员成功调解一件民间纠纷的,按一件补贴。

人民调解办案补贴标准为:

(1)简单矛盾纠纷,达成口头调解协议,且完成网上(台账)信息录入登记的,每件补贴10元至30元。简单矛盾纠纷是指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利益损害轻微,争议不大,经人民调解员口头调解后达成口头协议或即时履行协议的矛盾纠纷。

(2)一般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调解卷宗的,每件补贴50至100元。一般矛盾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产生的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

(3)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调解卷宗的,每件补贴不少于200元。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认定为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涉案标的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涉及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群体性矛盾纠纷;久调不结或调解成功后出现反复,可能导致矛盾纠纷升级激化事件。

(4)重大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调解卷宗的,每件补贴不少于500元。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涉案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多年累积、反复性大、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涉及5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多人多次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引发重特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县级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或督办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五)人民调解专家咨询费由市、县(区)财政分级保障。专家咨询费标准:每个案件按照100元补贴。

三、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

(一)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规定执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弄虚作假骗取经费。对骗取、截留、挪用经费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经费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市、县(区)司法局分别对所辖调解组织上报的口头协议录入台账、卷宗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审批表》,按照补贴原则、等级标准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办案补贴发放给案件经办人。专家咨询费同案一并审查办理。市、县(区)司法局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台账,完善相关财务手续,确保调解员办案补贴按时足额兑现。

(三)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

(四)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备案。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落实到实处,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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