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2
【案情简介】
A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于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及增量留抵税额,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进项税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企业已退增值税中有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部分。
【调查与处理】
检查人员通过检查企业账簿凭证发现,A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购进有大量的白酒、及少量个人化妆品、手机、服装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经询问企业相关人员查实该部分购进主要用于企业招待及企业相关主要人员的日常消费,该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之规定,对该企业违规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多退的留抵退税予以追缴,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该公司多退留抵退税行为非主观故意,属于政策理解不够,并认识到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该公司多退留抵退税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该企业将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不应抵扣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多申请留抵退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之规定,对该企业取得的上述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之规定,上述不得抵扣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计入相应年度的“管理费用”。
【典型意义】
企业应当加强对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相关法规学习掌握,在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的时候,能够正确判断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能抵扣,避免出现违规抵扣的情况,而被税务机关加收额外的滞纳金或进行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信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