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3
一、基本案情
原告武汉某科技公司、被告河南某公司于2019年 1月15日签署了《“智慧光山”建设工程PPP项目—智慧教育项目合同书》( 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21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21年3月19日,被告出具《“智慧光山”建设工程 PPP项目—智慧教育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载明:“智慧光山”建设工程PPP 项目—智慧教育建设项目在2021年5月20日由光山县政府办组织有关专家及使用单位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及时足额支付项目款,截止2020年7月24日,被告尚欠项目款660036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向被告索要未付的6600360元项目款及违约金。
二、处理结果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转入市人民调解中心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因疫情防控需要,且为最大程度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由退休法官担任的调解员通过互联网调解平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河南某公司对于拖欠原告武汉某科技公司项目款的事实无异议,在调解员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分期支付项目款6600360元,原告不再追究其违约责任。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遂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立案后,经过调查核实并询问双方当事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即裁定确认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使得该起案件得到了高效、妥善化解。
三、典型意义
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是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更需要充分运用调解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强化非诉调解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贴近社会大众的又一司法能动之举。司法确认程序对比普通程序具有以下三个优势:一是不收费。《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二是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灵活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双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后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遂裁定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本案中,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程序免去了当事人一审、二审的诉讼时间成本,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更为当事人节约了五万余元的诉讼费成本。据悉,本案也是2022年1月1日新实行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践证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产生,发现并找到了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等非诉调解组织之间的联系点、契合点,为构建具有有效性、科学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无疑搭建了最好的平台,成为实现中央政法委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手段,也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化解提质增速,真正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