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6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8日,原告某广告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协议书》,合同中与本案相关的约定主要有:原告为被告做广告宣传,广告发布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六个月广告费4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发布了相应的广告,被告也按合同支付了半年的费用。合同期满后,原告仍按被告要求继续在相应位置发布被告的广告,被告同意仍按六个月45000元支付广告费,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间,原、被告补签了一份《广告发布协议书》,约定: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间广告费用45000元,本合同生效当日付清广告费用的50%,原告在上述地点继续为被告发布广告,直至合同期满。到期后,被告未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广告费及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2月16日的质保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诉请的质保金实际为合同约定的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间广告费用45000元的10%。
二、裁判结果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广告合同,但对该期间广告合同主要内容双方达成了一致,应该确认该期间的合同关系。双方订立的书面或口头的广告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按要求为被告发布了广告,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广告费用。原告的相应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某广告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广告费45000元、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间的广告费用4500元,合计49500元。
三、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合同因其简便、易行、效率高,在商事活动中经常出现。对应到本案,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广告服务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在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在此期间确实为被告提供了广告服务,且被告也认可该事实。故本院认定双方对该期间广告合同主要内容双方达成了一致,应该确认该期间的合同关系。但是,俗话说“口说无凭”,口头合同在提高商业效率的同时,也包含着相当大的道德风险。与书面合同相比,口头合同最常见的风险主要有:被告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货物质量标准持不同看法、对价格及报酬产生争议、标的物的数量无法确定等,对主张权利者一方来说,无疑会增加举证的困难。“白纸黑字”胜过“口说无凭”,应对方案最好为杜绝口头承诺,签订既能促成交易、又能控制风险且可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的书面合同。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注重弘扬契约精神,倡导诚实信用原则,对案件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支持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通过种种举措助力中小企业,对推动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原告按要求为被告发布了广告,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广告费用,原告的相应请求应予支持。本案判决有效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司法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