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8
一、案件概要
2014年11月,投服中心接到某期货营业部客户陈某与其服务营业部之间关于期货业务纠纷调解的申请:该期货营业部在陈某的焦炭合约达到设定风险点后,几次提示陈某追加保证金,并在提示无果的情况下最终对陈某的该笔合约完成强平。陈某认为期货营业部的该笔强平没有选择合适的时机,加大了强平造成的损失,期货营业部应该对该项损失赔偿12万元。但该期货营业部以充分告知和充分遵守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二、主要争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陈某认为期货营业部没有选择合适的时机为其强平,因此给他造成了损失,期货营业部应予赔偿。但期货营业部则认为已分别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多次通知陈某追加保证金,并在通知无果、第一时间强平失败的情况下,第二天及时成功强平,已经尽到了充分告知和勤勉尽责的义务,营业部在该笔强平中的行为完全符合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所以不应为陈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调解过程
投服中心调解员介入调解后,首先对双方陈述内容进行核实,先后通过双方通讯记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期货公司交易系统和期货行情报价系统记录确认了期货营业部多次通知陈某追加保证金的事实。
在立足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员向陈某表达了初步意见:第一,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第四十条约定,陈某在其持仓过程中,应该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第二,期货营业部已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第二十八、三十二条约定,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期货公司交易系统和期货行情报价系统事先通知陈某追加保证金,还额外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陈某追加保证金。第三,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期货公司有权对陈某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自主选择时机、品种、价格、数量执行强行平仓。因此,陈某提出营业部赔偿12万的要求并不合理,建议陈某重新考虑赔偿要求。
对期货营业部,调解员则指出虽然营业部履行了告知义务,择时强平也是合同赋予的合法权益,但是从服务的角度来讲,营业部再次要求追加保证金时只通过短信进行通知和在第一日焦炭合约跌停后才执行强平的做法也欠妥当。鉴于服务瑕疵,建议营业部也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
通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陈某在接下来两周时间里将赔偿要求降为3万,但营业部仍然拒绝赔偿。因此,陈某表示将结束调解并选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听到陈某的决定后,调解员表示尊重陈某的选择,也希望陈某通过法律手段能够解决自己的问题。但调解员也同时强调诉讼讲的是证据,而目前无论是合同条款还是通知录音,都有利于期货营业部而不利于陈某,所以希望陈某能适当调整自己的赔偿目标,继续通过调解达成自己的索赔要求。在调解员的努力下,陈某答应继续调解,并且希望调解员提供一个合理的赔偿方案。
调解员认为,虽然营业部的强平行为符合《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和《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营业部在强平前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才承担赔偿责任,但营业部在本次事件中确实存在处事效率不高等瑕疵,可以为此承担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在综合考虑双方权责的前提下,调解员提出了如下处理建议:营业部退还陈某开户至今留存的手续费,同时适当下调陈某日后的交易手续费作为补偿。该方案得到了双方认可,在讨论相关细节后,双方最终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该起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四、案例点评
1.期货交易是典型的杠杆交易,期货经纪合同一般根据杠杆交易的特性约定了强行平仓的情形。投资人在进行期货投资的时候,要仔细了解期货投资的特性和经纪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在收到期货经营机构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要充分意识到不做追加的后果,如果选择继续交易,就要积极准备、及时追加,避免强平给自己带来更大损失。
2.期货经营机构在遵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期货经纪合同》,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尽量避免服务过程中的瑕疵。在遇到纠纷的时候,要抱着解决问题的心态,积极沟通、灵活处理,并最终通过化解纠纷维护自己的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