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8
一、案件概要
张先生于2017年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2018年3月6日,张先生使用交易系统欲进行XX期货合约交易时,发现不能平仓,最终导致其资金损失。投资者联系期货公司问询情况,期货公司称:“该情况为期货交易所系统故障,非期货公司问题。”投资者随即联系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回复:“交易所方面没有任何问题。”故投资者认为无论是期货公司还是期货交易所的问题,其损失都不应该由自己承担,故要求期货公司赔偿其资金损失。
二、主要争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投资者张先生认为其使用的交易系统为期货公司提供,因为交易系统故障不能平仓,导致自己损失,自然应该由期货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期货公司辩称:1.投资者反映的资金损失,是否是系统故障造成的,并没有直接的证据;2.交易系统是期货交易所提供,发生任何问题,并不是期货公司可以控制,故损失不应由期货公司承担。
三、调解过程
投服中心调解员介入调解后,首先核实双方争议焦点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调解员要求投资者张先生提供系统发生故障时的证据材料。张先生表示当时急着操作,并未在电脑上保留证据。但当时自己有致电期货公司,故期货公司的客服电话录音应该有相应的对话记录。而且当时期货公司并未否认故障的存在,仅表示故障并非期货公司的问题。
调解员与期货公司取得联系,调取相应通话记录。期货公司表示,当时张先生一再表示自己无法平仓,认为是交易系统故障,但是公司客服仅凭电话沟通,无法判断张先生电脑端的情况,故做出的意思表示为即使因为系统故障无法平仓,该故障亦非期货公司的问题,并不能直接认定为事实上对于系统故障的承认。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在系统故障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投资者张先生因为没有及时妥善地保留相应的证据,承担比较大的责任。当然期货公司客服在问题解答过程中,亦存在瑕疵。
期货公司同时表示,因为交易系统为期货交易所提供,同时客户网络对接的也是期货交易所的接口,故即使故障真实存在,责任也不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
针对期货公司的抗辩,调解员进行了耐心的讲解,虽然交易系统并非期货公司设计和维护,但却系期货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用于传达交易指令的工具。因此,期货公司对张先生负有通知、协助、保护等合同附随义务,应善意勤勉地避免投资者造成损失。故期货公司认为交易系统系他人设计、维护,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类似的案件,在2013年邱绪奎诉鲁证期货案中,上海高院终审判决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论述。
通过调解员系统的法律规定的讲解和案例分析,期货公司表示意识到了自身的问题所在,但对投资者主张的损失金额仍存在疑义。基于本次交易投资者损失并不是很大,加之自身在问题处理过程中存在瑕疵,经过调解员耐心协调,纠纷双方对损失金额基本达成共识,同时为了便于操作,最终期货公司通过退还张先生账户部分留存手续费的形式,对投资者进行了补偿,至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四、案例点评
1.投资者在证券期货交易当中使用的交易系统,多为市场机构主体提供。不同公司使用的不同系统,虽大同小异,但不排除存在较大差异的可能。故在使用系统交易前,一定要弄清楚系统安装使用的环境,避免系统冲突导致的错误。同时投资者还应当熟悉交易系统,避免误操作。
2.投资者对于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无法交易的情况,一定要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最好是通过截图或录像的形式,将当时的情况记录下来。并且对于发生问题的电脑,注意后续减少操作,以备日后争议发生时,对于电脑本身的鉴定。
3.期货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多数为第三方开发和维护,故为避免系统故障导致的客户索赔,可以和第三方进行约定,因为系统故障引起的客户索赔,期货公司进行赔偿后,第三方应无条件向期货公司进行赔偿,减少日后追偿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