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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息县某电子产品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21

一、基本案情

根据举报息县某雾化电子产品店刘某成有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的行为。2022年6月27日10时00分,息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息县北大街一家人服饰广场大门北某雾化电子产品店进行了检查,据当事人刘某成供述,2022年6月23日下午18时32分,息县某雾化电子产品店店员,向一名十三周岁的少年销售了一支悦刻牌电子烟,该店员当场未向购买电子烟少年要求出示身份证件,也未进行销售登记。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男,26岁,住址在众鑫三期北门,系某雾化电子产品店负责人。该局专卖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身份证、电子烟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未成年人购买电子烟产品收付款证明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刘某成持有合法、有效的电子烟专卖零售许可证。案发当日,该局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证实:2022年6月23日下午18时32分,息县某雾化电子产品店店员,向一名十三周岁少年销售了一支悦刻牌电子烟,该店员当场未向购买电子烟少年要求出示身份证件,也未进行销售登记。述事实证据确凿、充分,相关材料记载内容详实。

二、法律适用

从取得的证据来看,当事人持有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其店员向一名十三周岁少年销售电子烟产品,其行为已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该局于2022年6月29日将该起案件移送至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罚,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1)警告 ;(2)罚款3000元

三、处理决定

本案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该局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条的规定,于2022年6月29日将该案件移送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罚,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全部上缴国库。

四、典型意义

该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案件,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局加强了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在息县所有零售商户门店张贴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的宣传标语。个别零售商户因利益的驱使未要求购买电子烟产品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且销售过程中也未进行登记,这无疑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该案件的办理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案件中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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