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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合规案

发布时间:2023-07-24

【案情简介】

淮滨县有限公司系淮滨县某某乡重点木材加工企业(以下简称“X公司”)。年生产销售额1500余万元,利润60余万元,纳税额26万余元。

2017年12月至 2021年3月期间,X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采取资金空转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805140.00元,虚开票税额1193003.06元,其中己被购票单位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金额为946999.37元。

2022年6月13日,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以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调查与处理】

一是严把适用标准,启动合规调查。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审查中了解到,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因为其法律意识淡薄,在公司经营效益不太好的情况下,家庭生活出现困难,企图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获取非法利益,弥补家庭开支。在审查起诉阶段,X公司主动提交合规申请,承诺建立企业合规制度,丁某某被传唤到案,可认定为自首,其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赃。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公司开展企业合规调查,四次组织该案律师、该县工商联、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工信局、财政局、X公司所在乡人民政府等单位七名专业人员实地走访调查了该公司。通过实地走访查看以及对X公司工商信息、纳税信息、会计资料等进行详细的审查,了解到该公司以往经营和纳税均正常,该公司系其所在乡重点木材加工企业,公司有成熟的技术工人和两条生产线设备,在当地和浙江有一定的市场和区域影响力。在该县打赢脱贫攻坚战中,该公司积极参与,带动贫困户务工19户,员工月收入4000元左右。该公司如能正常生产经营,有一定的发展前景和潜力,能对当地经济有较大的贡献。通过合规调查,大家对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持积极和支持态度,表示开展企业合规工作能够促进X公司恢复生产经营,有利于该公司生存和当地经济发展。检察机关综合考虑X公司社会贡献、生产经营状况、公司负责人一贯表现等情况以及X公司在纳税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请示市院、省院同意决定对X公司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工作。

二是全面建章立制,做实合规建设。鉴于X公司系小微企业,公司员工人数少、业务单一、合规建设相对简易,在县级尚未设立第三方评估组织人才库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该县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协调从财政、税务、律师等专业人员队伍中抽取三名人员,向社会公示后,成立该案监督评估第三方组织,全程跟进该公司合规建设。第三方组织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控机制、规章制度等问题开展合规整改,帮助该公司堵塞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的漏洞,从源头防止再次发生类似违法犯罪。协助X公司先后制定了财务管理、纳税管理等23项管理制度,在涉及企业人员管理、经营发展、财务与税收风险防控、企业内控等方面建立了完备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和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各项合规制度。该公司聘用专业财会人员,分设会计和出纳,加强内部制约,加强企业票据管理、财务管理及纳税登记,有效预防违法犯罪。企业合规建设后,X公司全员合规意识得到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结构、生产管理规范化、软硬件建设均焕然一新。

三是科学监督评估,确保结果公正。经过二个月的合规建设考察期,受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淮滨县工商联组建的第三方组织对X公司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考察评估。针对此次全面合规建设的特点,量身定制了包括公司制度体系、合规计划、软硬件配套建设、合规文化培育等8个模块23项评价要素的评价体系,评估程序上,坚持问题导向,逐条对照合规计划检视企业整改效果,防止走过场的“纸面合规”。考察方式上,开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组织座谈等方式,推动合规整改逐项落实到位。经过考察后认为X公司有效开展犯罪原因诊断、制度纠错等整改工作,建立了完备有效的专项合规制度,实施了一系列整改措施,保持常态化的合规管理和经营活动,生产效益得到进一步提升。最终第三方组织认为X公司合规建设合格,效果良好,并出具了合规考察报告,同意X公司通过企业合规整改验收。合规考察通过后检察机关结合丁某某犯罪事实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提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将企业合规的考察意见,与法院机关沟通,通过合规互认的方式,获得认可,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开展的企业合规工作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在量刑时可酌情参考。2022年9月2日,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按上述量刑建议对丁某某依法判处。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意义

1.能动履职,依法采取非羁押诉讼的方式。本案中丁某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其在涉案X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对其判处实体刑不利于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与审判三个主要程序环节上均充分考虑了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通过在侦查环节不捕、在审查起诉环节开展全面合规建设、在公司合规建设考察评估通过后,对丁某某提出徒刑缓刑的量刑建议,确保X公司在整个诉讼环节购、产、销均正常运营。

2.有的放矢,全力做好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X公司存在家族式治理,基本未建立内控与风控制度。检察机关决定以财务管理、纳税管理、内控机制专项合规为重点,同时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组织指导X公司进行全面合规,该公司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全员签订承诺书,并制作各项制度牌匾20余块上墙,制定生产管理规范细则和生产操作技术标准手册,使得日常生产经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X公司围绕合规风险点确立各部门行为准则,使得各环节都有可以遵循的规章制度。为保障公司办公硬件合规,X公司投资5万余元,建设增加办公用房两间,建成规范化的财务室,并对厂区院墙和卫生死角进行整修,美化办公、生产环境,达到公司软硬件均合规。

3.诉源治理,推动行政机关落实监管责任。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些涉农产品企业、公司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获取非法利益出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利用收购农产品可以抵扣税款的政策,大量虚开购买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来抵扣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该案办理后,检察机关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税务部门对涉及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税务稽查中加强异常数据监管,定期检查该类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是否异常,查验其产销量和能耗是否匹配,从而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延伸检察职能,推动行业治理,实现“办理一起案件、帮扶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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