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4
一、案情概要
2016年5月,投资者王某经好友介绍认识了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业务经理张某,张某向王某讲述了公司的理财产品风险低、收益高。王某在听完张某的介绍后,于是向张某先后转账3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8年1月18日,投资者王某打电话向证券公司了解其理财产品收益情况,但是证券公却确告知其未在公司购买任何理财产品的记录。当天,王某找到客户经理张某,才发现王某将其300万资金转给张某后,张某并未将该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而是被张某非法挪用进行炒股,后由于行情亏损,张某一直未能归还王某的资金。证券公司在了解情况后,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业务经理张某畏罪潜逃,一直未归案。客户王某找到该证券公司,要求赔偿,证券公司认为王某行为存在不妥,也应承担责任,于是双方向投服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二、主要争议
投资者王某认为,张某是该证券公司的员工,其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要求证券公司全额赔偿其本金300万元。而证券公司认为,客户王某将资金转到客户经理张某的私人账户的行为也是不妥的,客户王某自己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本案中证券公司原业务经理张某因涉嫌侵占投资者资金的刑事犯罪而潜逃,投资者就证券公司在其中的责任向证券公司提出索赔,双方多次沟通未达成和解。反反复复,投资者王某对于证券公司已经逐渐失去信任,认为他们没有诚意来解决问题。坚持要求证券公司向第三方提交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后才愿意再次进行调解沟通。
三、调解过程
投服中心调解员在介入该案调解后,首先,为了解决双方的信任危机,在正式开展调解前,与双方进行了多次的磋商,通过由证券公司在公证机关专户提存200万资金,只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证机关可以将该提存资金用于向投资者王某支付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的方式,解决了双方的信任基础问题。投资者王某在得知证券公司已经向公证机关提存了200万资金后,逐渐认可了证券公司解决问题的诚意。其次,对于证券公司提出的投资者王某不应该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300万元直接转给原业务经理张某,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转给该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就是要做到对公转账。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王某就是因为太过于信任张某,导致其转账都是直接转给张某的私人账户。调解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指出了客户王某的行为客观上给张某挪用其资金造成了便利,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王某在听完调解员讲解后,也逐渐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愿意将索赔金额降低到250万元。证券公司也同意了王某的方案,由证券公司先行向客户王某支付250万元本金损失,同时王某将向张某进行追偿的权利部分转让给该证券公司。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证券公司向王某支付50万元后,根据调解协议,由中心协调公证机关,将提存公证的200万元资金也转到王某的账户。至此,双方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四、案件启示
1.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经常会面对一种比较尴尬的境地,即投资者要求先拿到赔偿,才愿意撤销投诉、举报,而机构方则担心就算给了赔偿,投资者不撤诉,自己也没有任何办法。调解工作往往在这种互不信任的氛围下,无法达成最终协议。通过资金提存公证的方式,可以一举多得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办理资金提存公证事先需要双方共同签订资金提存协议书,此过程本身就是一个达成共识的过程,可以在正式调解前,使双方信任感逐步建立,创造一个良好的调解氛围;其次,提存方通过存入资金,展现解决问题的诚意,投资者心理上得到一种安慰,更容易配合机构方的有关诉求;再次,有了公证提存资金的存在,对于调解协议的执行也是有效的保障,因为资金提存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提存方将无法主动反悔,只要投资者完成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就可以直接取得提存资金,更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2.本案是资本市场纠纷调解中首次使用资金提存公证手段促成调解的案例。资金提存公证手段对于缩短调解周期、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升调解成功率、提高调解权威性以及保障调解执行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