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一、案情概要
2014年4月,投资者冯某找到某证券经营机构营销人员王某,希望其能介绍一些高收益的投资产品。在了解到冯某需求后,营销人员王某向其提供并代销了某家私募基金的产品,此产品为非该经营机构代销的产品。发行方在该产品到期后(2015年4月)却无法兑付本金及收益,投资者冯某为此本金损失20万元。随后,投资者冯某多次找寻王某询问产品情况,并要求其退还所购买产品的本金,但王某却以发行产品公司不在属地等理由推脱。冯某认为,从业人员王某在该证券营业部向自己销售“非单”,证券营业部必然知晓并了解情况,故营业部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因此冯某找到该证券经营机构要求机构严惩王某并退还20万元本金,但机构以王某销售“非单”属个人行为为由,表示机构不能出面解决,拒绝投资者冯某要求。双方僵持不下,于是向投服中心申请调解。
二、主要争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集中在证券经营机构营销人员王某向投资者冯某销售非该经营机构代销的产品行为是属王某的个人行为还是归于该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以及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有无管理责任。
三、调解过程
经投服中心调解员核查,该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王某向投资者冯某销售的固定收益类基金产品并非该证券营业部代销的产品,而是王某帮朋友推荐的私募产品。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王某的行为超出了证券公司授权的执业范围。据此,该王某向冯某销售非该经营机构代销产品的行为是王某的个人行为,但是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也存在工作不到位的瑕疵。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指出该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王某的过错和责任,同时指出机构在从业人员执业管理上的瑕疵。机构也认识到自身在从业人员管理上存在瑕疵,于是向投资者冯某表示了歉意,同时向冯某解释说明此王某销售“非单”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公司确实不知晓,并承诺帮助冯某组织基金发行方、营销人员、投资者三方协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随后,在机构的协调下,基金发行方与投资者冯某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由基金发行方返还投资者冯某本金20万元,双方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四、案件评析
1.各证券经营机构需不断加强营销人员执业规范管理,严格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规范从业人员在委托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工作。
2.各机构应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本公司或本经营场所代销的基金产品,将营销人员的职责范围有效提示投资者,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为投资者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产品。
3.投资者应以此为戒,树立正确的、理性的投资理念,勿受高利益诱惑,在购买证券经营机构代销基金产品时需全面了解产品的出处、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