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5
【案情简介】
2023年09月07日 21时42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浉河区G312(沪霍线)信阳市和孝营公路超限检测站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豫SE2329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XX运输有限公司,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辆驾驶员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核实,该车辆驾驶员驾驶的XX运输有限公司运所有的豫SE2329重型自卸货车在开展经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该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系一年内首次违法,执法人员给予该车辆责令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处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该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典型意义】
货车司机未将易扬尘物料密闭或围挡,会产生扬尘污染,对空气质量和周边群众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干净整洁的路面是安全行车的重要保障。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开展道路扬尘污染专项执法行动,纠正和查处不规范运输货物、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努力营造通畅、整洁安全的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