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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某巡游出租车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发布时间:2023-11-23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1日 15时4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文龙、汪洋依法在平桥区新七大道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出租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罗山县某某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车不服从调度,该车未按相关规定进入出租车专用通道,在新七大道信阳东站南出口南侧辅路停靠揽客。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核实,某出租车司机实施了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违法行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该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系一年内首次违法,执法人员给予该车辆责令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处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该案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的规定。

依据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出租车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在指定区域上下乘客,切实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自觉依法依规、文明经营,既是对乘客合法权益的保障,又能有效杜绝城市交通堵塞,有助于形成公平、有序的出租车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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