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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心投资者典型案例(二十二)某日杂副食批零部诉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11-23

基本案情

被告某实业公司在商城县双椿铺镇街道及双椿铺镇三里坪街道均开设有超市。自2018年8月起,该公司一直从原告某日杂副食批零部进购“马大姐”等品牌的副食品,双方于2018年8月9日签订了供货合同,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经营的多家超市供货,被告不定期与原告进行结算。2022年8月7日,双方就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的货款进行了结算,共计货款552198.77元,并由被告法定代理人胡某及财务负责人叶某向原告出具结算单。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拖欠原告货款拒不支付,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经结算,被告某实业公司欠原告供货款511033.77元,被告自愿分10个月付清,即从2023年4月起至2023年12月止于每月30日前付50000元,下欠61033.77元于2024年1月30日前付清;上述还款被告必须按期足额支付,如任意一笔逾期未付清,则原告有权从被告逾期之日就被告未付的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原告某日杂副食批零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现代化经济建设的中坚力量,依法平等保护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定分止争,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裁判功能,助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对货物数量、货款金额存在较大争议,且被告在异地。为尽快化解矛盾,维系双方合作关系,承办法官综合分析案件情况,与双方进行沟通,提议当面调解,并奔赴至现场,组织双方核对账目,促使双方对还款方式及期限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于被告要求法务人员审核后再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为减少双方企业诉累,承办法官在次日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使该案成功调解圆满结案。双方合作多年,且受疫情影响,被告经营亏损巨大,原告也因货款拖欠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困境,采用调解方式快速化解双方纠纷是最优选择,既能缓解双方经济压力,又能维护多年合作关系,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人民法院积极助力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恢复正常运营,减少企业诉累,依法化解纠纷,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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