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暨以案释法案例库

保护中心投资者典型案例(二十四)某环保公司诉某环卫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发布时间:2023-12-15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0日,被告某环卫公司将其负责的垃圾填埋场部分工程承包给原告某环保公司,双方自愿协商后签订《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建设,双方于2021年12月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950021.27元和运营费用4276958.1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欠款,原告于2022年将被告诉至法院。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息县法院遂作出民事调解书,某环卫公司分期6期向某环保公司支付工程款12800000元。某环卫公司按协议如期履行前5期资金,2023年因资金周转困难,某环卫公司第6期暂未履行,某环保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本案执行立案后,某环卫公司因被列入被执行人无法参与招投标,主动联系某环保公司,在执行干警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某环保公司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某环保公司撤回申请后,执行局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屏蔽了该公司的被执行人信息。但因该公司需要参加招投标活动,对信用修复具有强烈的需求,仅仅屏蔽信息也是不够的。承办人通过亲自实地走访,全面充分了解企业需求后,依法向某环卫公司发出了信用修复证明,畅通了该公司融资投资渠道,确保公司长期经营不受影响。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对于实现稳经济、稳预期、稳增长目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为切实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息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失信惩戒”与“正向激励”相结合,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既注重通过信用惩戒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又注重全力开启信用修复机制,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了全市法院首份信用修复证明。通过不断加强守信激励及信用修复工作,充分调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配合执行的积极性,促进被执行人在思想上实现由“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良性转换,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全站搜索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