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8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4日,《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预警通报》中显示某县污水处理厂于2023年4月21日出水口总磷日排放均值超标,排放限值0.50mg/L,实际排放日均值为0.54mg/L,超标0.08倍。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某县分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自动在线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排放的各类水污染物因子均在执行标准范围内。经调取该污水处理厂中控室终端数据,显示2023年4月21日16时至2023年4月22日4时,总磷出水数据小时值处于超标状态。2023年4月22日5时起总磷出水数据显示达标排放,数据传输正常,总磷日均值排放数据处于执行标准范围内。
经核实,预警通报该污水处理厂总磷排放超标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执法人员固定证据后,建议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某县分局对某县污水处理厂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2023年4月26日,某县分局案件办理人员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污水超标排放的原因是第三方运维公司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进行维护标定校核时,将总磷排放数值标定为8个小时的恒定值,造成该污水处理厂2023年4月21日16时至2023年4月22日4时总磷出水超标排放,案件办理人员现场提取总磷超标排放证据,对第三方运维公司运维人员及某县污水处理厂环保负责人等进行调查询问,并提取第三方运维公司情况说明等有关证据复印件等证据。
【调查与处理】
2023年4月27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达了《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8环责改字〔2023〕1号),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单位自2023年4月22日5时起总磷出水数据已经稳定达标排放,违法行为已改正。
鉴于该单位污水超标排放的主要原因系第三方运维公司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进行维护标定校核时将总磷排放数值标定为8个小时的恒定值所致,已立行立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的通知》中关于“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项“超标排放污染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可以不予处罚”等规定,案件办理人员建议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罚建议。
6月5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528免罚决字〔2023〕1号),对该公司总磷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某县分局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和《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三项清单”的通知》等规定,依法对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将严格执法与热情帮扶相结合,充分展现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理念,增强企业对柔性执法的获得感和信任感。积极推行及宣传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企业生态环境法治观念,自觉守法,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执法帮助引导企业自觉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