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2
一、基本案情
马某、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未征得某投资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两家网店内宣传、销售标有某投资公司商标和品牌字样的油漆涂料产品,侵害了某投资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某投资公司将马某、某信息技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销售侵害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删除被控侵权商品链接,提供该链接产品的销售数据,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二、处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和调解员与原、被告进行多次沟通,促使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被告马某赔偿原告某投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5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马某逾期未支付赔偿款,或在签订协议后继续侵权,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至此,该案得到高效化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典型意义
一直以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损坏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案件纠纷的关键。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往往面临着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的难题,这也给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效化解和源头治理带来一定的困难。自被最高院确立为全市唯一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以来,罗山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知识产权审判,注重纠纷化解和前端保护,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新品牌,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切实推进诉源治理。罗山法院在立足知识产权审判的同时,率先在全省引入事先约定赔偿机制:为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经当事人双方同意,被告在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基础上,另外签署了《知识产权纠纷事先约定赔偿承诺书》,承诺如逾期支付赔偿款,或在签订协议后继续侵权,需向原告另外支付相应违约金5000元。事先约定赔偿机制的引入,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地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源头上能够有效预防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性解决,为企业公平有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