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6
基本案情
被告固始县某沙泵门市部对外销售的一款水泵上使用了“上海某某”字样,与原告上海某公司的企业字号相同,原告委托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其代理相关知识产权的维权事宜。2022年6月26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南阳市某公证处对其在被告经营的位于固始县某处名称标识为“宗申发电机 授权经销商”店铺维权取证行为进行全程公证,并制作了公证书,公证书显示:在被告店铺内支付380元购买了单相潜水电泵一台,水泵泵身贴牌上显示有“上海某水泵发展有限公司”字样,被告出示收据一张。上述所购物品经公证人员封存后交由原告方自行保存。原告以被告未经授权销售不是原告及其关联企业生产的带有“上海某某”字样的水泵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店铺中所销售的水泵泵身品牌上标注“上海某水泵发展有限公司”,其中行政区域“上海”和字号“某某”与原告企业名称中的“上海某某”相同,但不是原告及旗下企业生产,容易引人误认为是原告生产产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的上述行为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遂判决:
一、被告固始某沙泵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对外销售使用有“上海某某”字样的商品;
二、被告固始县某沙泵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5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部分企业为获取更高额的经济利润,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攀附知名商标,不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品牌声誉,也影响了消费者的商品使用感受,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对于尊重、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被告固始县某沙泵门市部对外销售的一款水泵上使用了“上海某某”字样,与原告的企业字号相同,存在误导消费者认为案涉商品与原告企业商品之间存在授权许可等特定关系的风险,降低消费者对于原告企业正规商品的购买、使用信心,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