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1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份,双方合意在上海市合伙开店,并口头约定各自出资6.5万元,未签订书面协议;2018年4月,被告王某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并与原告共同经营该企业。2020年4月份,原告李某离开案涉店面,不再参与门店经营,且双方未达成书面退伙协议,而门店由被告继续经营。后原告李某欲索要投资款,二人协商不成,李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淮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李某和王某均认可自双方口头约定合伙事宜后共同经营门店生意,生产经营活动由双方决策且原、被告也已履行出资义务并产生分红,故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实际已成立合伙合同关系。现原告以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为退伙依据来诉,但双方未就原告退伙事宜达成一致,被告王某面对原告李某催要6.5万元钱款时做出的回复,亦不能体现为双方的退伙结算款,故本案原、被告双方既无退伙协议,又没有退伙的结算或清算事实,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作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俗话说“生意好做,伙计难搁”,相信不少中小投资在创业时喜欢找亲朋好友共同发展,本是为了实现互利共赢,想着都是自己人“1+1”能大于2,理想虽然很丰满,但现实往往很“骨感”,因合伙经营不善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时常见诸报端。
本案中,原、被告并未就双方的退伙事宜达成一致,也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故对于原告的诉求,法院最终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