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6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原被告就商城县某市政道路沥青摊铺工程签订了《沥青路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合同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就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管辖法院、诉讼费用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完成合同项下工程量,并制作了《工程数量确认单》经被告负责人确认,施工总面积为1677MP,合计工程款为12.6万余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应依约支付工程款并承担原告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价款12.6万余元违约金及损失。
【调解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商城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信阳某公路工程公司工程款12.6万余元,原告信阳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款后三日内向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原被告履行完第一条调解协议后,就案涉工程再无纠纷;三、原告信阳某公路工程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完成合同项下工程量,并制作了《工程数量确认单》经被告负责人确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给付某公路工程公司工程款。为优化营商环境,承办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从原被告双方角度出发,释法明理,最终使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的不利影响,促进涉企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