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暨以案释法案例库

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八)某实业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

发布时间:2024-04-26

【基本案情

某台商公司由某实业公司与A公司联合出资设立,某实业公司占股51%,A公司占股49%。2022年疫情期间,某实业公司在复印相关材料时发现,该台商公司股权已变更为A公司持股100%。时值疫情期间,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台胞,因查询不便,事情便搁置下来。直至2023年5月份,某实业公司经查询后确认该台商公司股权股东变更为A公司持股100%,并随后由A公司变更为陈某、叶某。在确认公司股权消失后,某实业公司随即将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台商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积极借助各方力量主持调解,原告某实业公司与第三人某台商公司、案外人庭外达成和解,涉案股权变更登记问题已解决,故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息县人民法院遂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某实业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到台商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权益维护,经过承办法官积极协调,原告与第三人、案外人庭外达成和解,涉案股权变更登记问题及潜在的民事争议一并得到解决,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各方矛盾成功化解,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体现了法院有效发挥行政诉讼化解争议、保护权利、监督权力的功能,也体现了人民法院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微企业,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管理秩序,为经济建设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担当作为。人民法院要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微企业,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具体体现,切实树立“如我在诉”理念,以问题为导向,促进纠纷化解,为市场主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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