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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信阳市某货运公司车辆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4-26

【案情简介】

2024年03月20日 11时32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耀、霍善龙依法在上天梯管理区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张驾驶的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信阳市货运公司,所载货物为白土,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核实,张某驾驶的货车在开展经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该货车驾驶员张力系一年内首次违法,执法人员给予该车辆责令改正,消除违法行为,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该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典型意义

货车司机未将易扬尘物料密闭或围挡,会产生扬尘污染,对空气质量和周边群众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干净整洁的路面是安全行车的重要保障。信阳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开展道路扬尘污染专项执法行动,纠正和查处不规范运输货物、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努力营造通畅、整洁安全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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