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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信阳市某公司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案

发布时间:2024-05-23

【案情简介】

信阳市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在河道范围内对铁路桥进行除险加固施工,经查该公司的施工行为属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市水利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积极补办许可手续完成整改。

【调查与处理】

信阳市水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公司在河道范围内对铁路桥进行除险加固施工,经查,该公司在河道范围内施工的行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施工方案中的影响防洪情况审查同意,就擅自施工。其擅自施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水利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补办许可手续该公司能停止违法行为,积极补办许可手续,完成整改。

【法律分析】

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范围内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市水利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公司能停止违法行为,积极补办许可手续,完成整改。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鉴于此事发生在非汛期,造成的危害程序小,且该施工行为目的在于维护铁路安全,市水利局将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全部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确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水利领域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决定对该公司做出从轻处罚的决定,纠正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市水利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包容审慎执法的有关要求,参照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我纠错,自觉遵法守法,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下一步将以沿河沿库乡镇为重点,加大水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减少水事违法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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