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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监督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张某从公司手中承包息县建筑工程,组织工人从事建筑施工,张某系雇佣者和施工实际指挥者。截至2020年7月,张某共拖欠彭某某、杨某等22名农民工工资合计115424元。期间,彭某某等人多次向张某索要被拖欠工资,张某拒不支付且拒接电话。

2021年6月,彭某某等人到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调查处理,张某逾期拒不支付,并更换联系方式、逃跑、藏匿。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息县公安局,同日报备至息县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息县公安局未立案侦查,息县人民检察院遂监督息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但表示此时无力支付拖欠彭某某等农民工的工资。息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22日,息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某认罪服判

【调查与处理】

(一)借力“两法衔接”平台、检警协作机制,及时监督立案、引导侦查。息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获取该案线索。鉴于该案欠薪数额大,被欠薪人数多,农民工追要欠薪诉求强烈以及涉案人失联逃匿在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该案可能涉嫌犯罪,遂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同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助配合办公室作用,实时跟进,引导公安机关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角度着手,收集张某犯罪证据,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二)协同化解涉案风险,听证、教育同步,守护“民薪”赢得“民心”。该案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与“为民办实事”并重。息县人民检察院牵头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就本案起诉意见和实体刑量刑建议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起诉的处理意见。息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强化对张某的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会上还就企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问题对张某进行了教育,以同理心为其分析发生本次犯罪的原因。张某亦表示认罪认罚,深刻反省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结果,对本次实在无力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诚心道歉,表示会在服刑完毕后尽快赚钱偿还。

(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全力提升办案质效。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张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服刑期满后尽快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听证会情况,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全部采纳了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张某认罪服判。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典型意义

(一)“两法衔接”及时有效,侦查监督与协助配合办公室突显成效。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履行监督职责,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强化案件线索摸排和跟踪,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共同解决公、检两家对证据认识、法律适用的分歧,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达到案件快速有效诉讼的目的。

(二)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理念,深入践行“枫桥经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召开听证会,向犯罪嫌疑人讲明企业诚信经营的重要性,促使经营者深刻认识到身上肩负的社会责任,让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内化于心,促使欠薪者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在以后的经营行为中引以为戒,确保合法经营。

(三)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积极回应农民工诉求。检察机关切实加强民生领域司法保障,把每一个关系老百姓利益、弱势群体保护的“小案”当成检察机关“天大的案件”认真办理,依法从严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民生福祉。同时,鉴于本案被告人拖欠薪资暂时未支付的情况,做好涉案农民工情绪的安抚工作,就本次的处理结果释法说理,并表示会跟踪案件进展,在张某刑满后敦促其履行支付义务,全力维护工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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