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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某墙封公司诉某建筑工程公司、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案情简介】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为承建位于浉河南岸某小区项目,向原告某墙封公司采购加气砌块,双方签订了《墙体材料购销合同》。原告负责送货到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费、装卸费。被告公司负责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价款。如被告公司违约支付货款,原告有权单方面停止供货并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按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后双方供货结束后经原告公司业务员尹某与被告公司指定收货人员吕某之间于2023年5月6日对账,截至2023年4月,被告方共使用货物总款17万余元,扣除被告公司已付的7万元和用购物卡抵款4万元外,欠原告加气砌块货款6万余元未付。此款后经原告多方催要,被告却以各种理由延迟支付。

【调查与处理】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订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目的,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导致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本案中,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墙体材料购销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告已经履行相应的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延迟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于当事人主张对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失情况等因素考虑。综合本案情况,办案法官仔细分析了案件争议焦点,了解了双方诉求,采用背靠背的方式,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认可欠付原告某墙封公司货款6万余元,并于2024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二、被告逾期支付,原告某墙封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聂某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三、被告如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某墙封公司可就剩余全部货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此,案件得到了高效化解。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墙体材料购销合同》,原告已经履行相应的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延迟支付。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方面是为了确定违约后的赔偿数额,以降低损失发生后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向对方施加履约压力,督促对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为尽快化解矛盾,维系双方合作关系,承办法官综合分析案件情况,与双方进行沟通,提议当面调解,促使双方对货款数额及违约金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使该案成功调解结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合同守约方的损害赔偿,用心用情用智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信阳法院充分发挥“速裁+调撤”在解纷争、保营商上的优势,跑出司法护企“加速度”,多措并举,着力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忧纾困,通过调判结合方式巧妙平衡各方利益,将优化营商环境与司法护企相结合,依法妥善审理涉中小微企业纠纷案件,助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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