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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罗某某等人贷款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4-07-23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罗某某在担任商城县某银行信贷员期间,发现借款人可以不经过面签等审核程序,仅凭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即可从该银行获得授信。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该银行更多授信,罗某某与左某某建立合作关系,左某某招募王某某为其提供借款人的身份信息,王某某又组织其他被告人通过发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大肆招揽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黑户”“白户”提供身份信息。左某某将个人及王某某等人搜集的身份信息全部提供给罗某某,罗某某利用贷款漏洞为上述身份信息人员违规授信,借以骗取该银行信贷资金。截至2021年6月案发,罗某某以其妻子名义骗取信贷资金24万元,伙同左某某以庞某某等51人的名义骗取信贷资金1009万元。其中,王某某参与35起,数额为644万元。其他7名被告人参与数额358万元至12万元不等。在贷款资金进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后,按照事先约定,王某某等人以收取高额“手续费”“资料费”(贷款数额的一半以上)的名义与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瓜分。然后留下少部分资金作为报酬,将剩余大部分资金转给左某某。左某某与罗某某对该部分资金进行平分。2022年11月,商城县人民法院以罗某某、左某某、王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5万元、15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后,2023年4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调查与处理】

2021年9月8日,商城县公安局以罗某某、左某某、王某某等人涉嫌贷款诈骗罪向商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仅搜集了其中35名借款人的证言,除罗某某和左某某外,王某某等其他被告人分别参与了多少起犯罪事实以及贷款资金去向尚未查实。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向所有借款人搜集证言并核实贷款过程以及偿还贷款能力。公安机关根据该院的补查提纲,调取了52名借款人的银行、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搜集了另外17名借款人的证言,查明了贷款资金去向以及王某某等被告人各自参与的犯罪数额。2021年12月8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某等10名被告人涉嫌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典型意义】

(一)银行工作人员故意伪造贷款资料并向借款人授信,对造成银行损失持故意心理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贷款行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以按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贷款中介”、借款人明知贷款程序严重不合法,仍提供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可以认定其与银行工作人员有犯意联络,成立共同犯罪。

(二)在贷款诈骗共同犯罪中,参与人员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结合客观证据分别认定。对借款人从贷款资金中仅分得较少数额,而又需要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的,在无投资获利机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贷款中介”明知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仍以收取高额“手续费”的名义瓜分贷款资金的,可以视为“贷款中介”对借款人还本付息缺乏期待可能性,进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注重依法能动履职,对贷款诈骗犯罪全链条追诉,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对于内外勾结、分工负责的贷款诈骗案件,检察机关要注意审查在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嫌疑人应当负责的数额,做到罚当其罪。对于犯罪链条中遗漏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追诉。对于办案中发现的贷款管理漏洞,检察机关可以向金融机构制发检察建议,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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