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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区聂某、吴某某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4-08-26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河南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建某国道改道相关工程,2021年8月正式退场。被告人聂某、吴某某无资金实力但拟联系承接该工程。2021年7月29日,吴某某与挂靠公司、发包方三方签订《授权委托书》,约定委托书生效条件为转入挂靠公司2000万元。吴某某无资金实力,在《授权委托书》未生效也已被收回销毁的情况下,与被害人李某联系骗收其1000万元保证金,经与聂某联系后指示李某将钱款转入聂某个人账户内。聂某安排张某某于2021年8月13日进入三工区施工,各方沟通表示不愿让李某参与三工区工程。2021年8月15日,吴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发其手机上留存的《授权委托书》照片,李某仍不知《授权委托书》已收回,也不知张某某已进入三工区施工,于8月20日将剩余400万元保证金转入聂某个人账户。

聂某、吴某某对被害人李某谎称,其转账的1000万元用于交纳承接项目的保证金,实际上,仅有部分保证金流入发包方任某个人账户内,任某将该钱款自行使用。其余钱款被聂某、吴某某二人在一个月内处分完毕,吴某某将分得的100万元用于挥霍消费、打赏主播等,聂某将其余钱款自行使用。

案发后,经侦查机关追查扣押,已追缴310万元赃款。聂某、吴某某二人至今未退缴钱款。

【调查与处理】

审查逮捕:2022年9月20日,侦查机关以吴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请平桥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平桥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制发《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属实、完善工程情况、核实相关书证等。2022年12月23日,侦查机关以聂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再次提请平桥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根据补充完善的证据情况,经检委会研究决定,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二人,同时制发《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

审查起诉:因吴某某批捕后在逃,侦查机关分别于2023年4月9日、9月19日以聂某涉嫌诈骗罪、吴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平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退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平桥区检察院于2023年9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5日作出判决,对聂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对吴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侦查监督:该案引导侦查工作贯穿于整个案件办理过程,通过制发《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等引导侦查取证文书,要求侦查机关重点查明聂某、吴某某的预谋、具体行为、钱款去向、涉案工程情况等,重点恢复完整的微信聊天、通话记录。期间,因侦查机关存在未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或录像,对有罪证据明显能收集、调取但未收集、调取,取证质量不高等问题,依法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机关的不懈坚持下,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20日,侦查人员恢复并移送聂某、吴某某、被害人李某以及关键证人张某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承办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同步对上百万条信息进行审查,发现了证明案件重要事实、排除二人无罪辩解、补强在案书证的关键证据,案件缺口打开,证据链闭合。

被害人权益保护:被害人李某被骗取的1000万保证金系筹措而来,钱款转出后,李某既未能进场施工赚得利润,也无法获得保证金退款,因个人债务压力巨大不堪重负四处躲债。经查,侦查机关未查封、扣押聂某、吴某某名下财产,追赃挽损工作陷入困境。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取证期间,提出追赃挽损的工作要求,并建议侦查机关追查赃款去向,依法查扣追缴,为被害人共计挽回损失310万元。

律师违规行为处理:承办检察官在讯问过程中发现聂某的辩护律师张某某违规会见同案犯吴某某的线索,遂向异地羁押吴某某的看守所调查取证,收集到张某某的会见记录和向看守所递交的手续证据。后向张某某所在的成都某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发函,建议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回函告知,已依规注销该律师执业证,并已约谈该律师所在事务所负责人,要求进一步加强律所和律师管理,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典型意义

区分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犯罪。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的包容关系。不能因属于民事欺诈就否认行为人构成诈骗,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应当以诈骗罪从严惩处,以检察履职和检察担当,为当地经济保驾护航。加大引导侦查力度,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更好收集、固定客观证据,有力指控和证明犯罪。延伸检察监督职能,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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