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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产能否强制执行?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给出了答案

发布时间:2024-09-25

被执行人名下既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有房产和车辆,债权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执行监督申请后,检察官经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4份在有效期内的保单。保险财产能否强制执行?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日前办理的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给出了答案。

起诉追索欠薪 老板名下无财产可执行

2014年5月,固始县的李富、朱时秀夫妇受雇于彭飞经营的苗圃花木基地看守场地。双方约定,彭飞每月支付二人工资3000元。

2014年5月到2022年6月的8年间,彭飞共拖欠李富、朱时秀夫妇工资款16万元。经多次讨要无果后,2022年7月1日,李富将彭飞起诉至法院,要求彭飞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2022年9月19日,固始县法院一审判决彭飞支付李富、朱时秀工资款16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10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6万元。如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彭飞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生效后,因彭飞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欠薪,李富、朱时秀夫妇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2年11月15日,固始县法院进行执行立案。

2023年2月17日,固始县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彭飞名下财产情况后,发现彭飞既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有房产和车辆,于是将彭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虽然法院把彭飞纳入了‘失信黑名单’,可我们依旧拿不到欠薪,我们这么多年的损失谁来挽回啊?”李富、朱时秀夫妇已年近七旬,急需养老费用,欠薪的事成了夫妻俩的一块心病。

申请执行监督 检察官发现4份有效保单

今年1月19日,李富、朱时秀夫妇抱着最后的希望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

“难道彭飞名下真的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了吗?”固始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在依法调取执行卷宗仔细查阅时,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上一行不起眼的小字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彭飞名下有4份保单。

有了这个新发现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前往保险公司调取了这4份保单的相关信息,查明彭飞在4家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人身保险,且4份保险均在有效期内,保单的现金价值已超出案件的执行标的。

可否对保险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也成为办案组在讨论该案时争论的焦点。

一方认为,保单的现金价值只有在解除保险合同后才能提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强制执行彭飞的保险财产,与该法律规定相抵触。

另一方则认为,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准许执行该部分财产,也有助于防止债务人通过投资保险规避债务。

制发检察建议 劳动者拿到全部欠薪

经过深入讨论、检索和梳理法院相关执行案例后,办案组达成了一致意见: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保险合同解除后,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予以强制执行。

今年3月14日,固始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对被执行人彭飞名下已查询到的保险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第一时间对彭飞的保险财产予以执行。检察官主动跟进执行情况,目前案涉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

“接下来,我们将充分运用与法院建立的民事执行工作监督协作机制,借助专项监督活动,主动对多领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进行集中排查,对存在被执行人利用保险理财产品转移、隐瞒财产,躲避执行的,及时督促法院强化执行,助力法院更好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承办检察官高金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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