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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服饰公司诉夏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10-22

基本案情

张某某创作完成美术作品《熊電》后于2015年6月10日在其经营的甲购物平台店铺上发表。经涉案作品作者张某某依法转让,原告上海某服饰公司于涉案作品完成之日起即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并向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对该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被告夏某在乙购物平台上开设店铺“某某服装城”,未经原告授权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被告夏某辩称,侵权事情其事先并不知情,图片是从网上随机寻找的,产品也是一件代发,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处理结果

本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夏某自愿在2024年5月9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上海某服饰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500元(此款当庭已付清);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服饰公司承担。罗山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夏某未经原告上海某服饰公司授权许可,私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此外,被告辩称其对该侵权行为并不知情,只是从网上随机寻找的图片用于帮助其销售产品,此种现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较为常见,侵权行为人往往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下载网图并用于为自己谋利的行为不涉及违法。对此,相关部门要加强法治宣传,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发明创造,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本案以调解方式最终化解了双方的著作权纠纷,保护了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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