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6
关于印发《信阳市司法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提升市场监管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我市2023年司法行政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保证执法检查公平、公正、公开,市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信阳市司法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现将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信阳市司法局
2023年3月16日
信阳市司法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计划
为依法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能,规范监管执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紧密围绕我市中心、重点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充分运用随机抽查的工作方法,加强监管,杜绝随意检查,提高监管效能,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二、抽查时间
2023年4月-2023年9月
三、抽查对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抽查频次
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开展“双随机”抽查1-2次。按照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法律服务机构数的5%-20%抽取检查对象(至少抽取2家),一年内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五、实施抽查
承办业务科室在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抽查工作要求,组织检查人员完成检查工作。抽查方式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材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实施抽查工作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随机抽查工作通过拍照、录像、现场检查笔录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等全程参与,现场监督。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六、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工作要求,自抽查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信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互联网+监管”平台,并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对检查库执法人员参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动员和协调安排,提高检查水平,将监管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相关业务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本计划,切实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附件:信阳市司法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计划
附件:
序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定向或不定向) | 抽查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或重点检查事项) | 部门联合抽查(是或否)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取对象比例 | 抽查起止时间 |
1 | 对律师的行政检查 | 对律师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一般检查事项 | 否 | 律师合规执业情况 | 全市执业律师 | 10% | 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 |
2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一般检查事项 | 否 | 律师事务所(分所)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 全市律师事务所 | 15% | 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 |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一般检查事项 | 否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合规执业情况 | 市辖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10% | 2023年4月1日至8月31日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一般检查事项 | 否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合规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 | 市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 | 15% | 2023年4月1日至8月31日 |
5 | 对司法鉴定人的行政检查 | 对司法鉴定人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一般检查事项 | 否 | 司法鉴定人规范执业情况 | 全市司法鉴定人 | 10% | 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 |
6 |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一般检查事项 | 否 | 司法鉴定机构规范管理情况 | 全市司法鉴定机构 | 20% | 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 |
7 | 对公证员的行政检查 | 对公证员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一般检查事项 | 否 | 公证员规范执业情况 | 全市公证员 | 15% | 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 |
8 | 对公证机构的行政检查 | 对公证机构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一般检查事项 | 否 | 公证机构规范管理情况 | 全市公证处 | 20% | 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