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法可依
发布日期:2022-02-23 信息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责任编辑:王天赐 编  辑:王天赐

  2022年2月11日,省长王凯签署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行政决策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全过程,直接关系着行政管理的成败。重大行政决策往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我省各级行政机关积极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决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引导,如公众参与实效不明显、专家论证质量不高、决策监督机制不健全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进一步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省政府出台《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使我省重大行政决策有法可依。

  我省重大行政决策立法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设计的全过程。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确保规定的内容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为规范我省行政机关决策活动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三是坚持地方特色,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内容,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可操作性。

  我省重大行政决策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定采取“列举加排除”和目录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列举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将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并规定决策机关可以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决策事项目录。二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启动。规定明确针对不同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三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考虑到如果程序过于死板僵化、不结合各地方、各部门依法行政的实际,结果往往是形式化、“走过场”。规定明确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则根据决策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其中,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组织公众参与;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对社会稳定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四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监督。规定明确由决策机关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将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将“三个区分开来”作为评价决策的重要原则,也是全国首创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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