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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 刘某某高空抛物案

发布时间:2022-04-12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将屋内旧鞋柜抬至二楼阳台边,后将旧鞋柜从二楼阳台抛至楼下公共区域,被害人邢某某骑电动车路过此处被砸中面部致伤。经鉴定:邢某某面部多处创口、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额骨额窦前壁骨折,面部创痕长度累计8.9cm,伤情属轻伤二级。

二、调查与处理

本案被害人邢某某至公安局报案后被通知不予立案。邢某某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书面立案监督申请,该院向公安局制发《通知立案书》。公安局立案后,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刘某某上诉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

高空抛物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在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对该罪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的高空抛物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审慎的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存在犯罪竞合,在确定触犯刑法的基础上,准确适用罪名。

四、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极大,防不胜防,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督公安机关对高空抛物案件立案侦查。同时,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核实、完善证据,不枉不纵,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报送单位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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