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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公证处:发挥司法辅助职能 现场监督见成效

发布时间:2022-05-10

 近日,潢川县公证处应潢川县人民法院的邀请,派出公证员对一起民事强制执行案件进行现场监督。

  据悉,胡某某申请执行陶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陶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案涉争议15亩土地退还胡某某。判决生效后,陶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内容,胡某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时下,正值春耕备耕的关键时节,为最大限度保障春耕时节涉诉农民合法权益。4月29日上午,潢川法院38名执行干警前往桃林铺镇,执结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并邀请了县委政法委、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公证处、县林业局、当地党委干部和新闻媒体共同见证执行活动全过程。

  1998年,桃林铺镇某村民组按每户人口进行分田时,由于胡大爷子女在外地打工,自己种不了4人的土地,就找其亲侄子陶大叔达成协议,由陶大叔拈条分地耕种,将来再归还耕地。分配完毕后,胡大爷自己耕种5.03亩,剩余近15亩土地由陶大叔耕种至今。在此期间案涉15亩地土地税费由陶大叔缴纳,国家实行农粮直补政策后,直补利益也一直由陶大叔享有。直到2019年,胡大爷想要回耕地时,陶大叔却认为是自己一直在耕种,拒不归还。本是姑侄亲,当初相互帮忙的好事,如今似仇人。

  为要回自己的耕地,胡大爷自2019年起,就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经过土地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又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判决限陶大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涉争议十五亩土地退还被告胡某。判决生效后,陶大叔仍然不履行义务,胡大爷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为保证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开展,潢川县司法局高度重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能健同志指派潢川县公证处对案件执行监督前进行了审查,并与县法院执行局进行充分沟通,严格把握参与现场执行监督案件的要求和范围,执行过程中全程在场进行监督,确保执行活动合法有序推进。潢川县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执行措施得当,程序合法,执行活动文明规范,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努力,在各监督单位和县公证处的见证下,承办人对土地进行交付,由申请人出具收条和结案手续,见证人签字确认。当天即全部执结到位。

  至此,姑侄间长达23年的纠葛终于得以解决,这片土地得以安宁......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潢川县司法局针对县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优势,积极推进公证与诉讼协同创新,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由单项试点到全面融合,着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多元、高效、便捷的诉求解决渠道。根据司法辅助工作特点,着力提升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完善度,打造全方位多层次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模式。

  公证机构具有中立第三方的独立身份和社会公信力,在法院送达、取证、拍卖、强制执行等案件工作中的公信作用十分突出。一是进一步彰显社会公信力。公证以其特有的公益性、中立性、专业性和公信力的优势与特征,更能真实、公平、公正地记录和反映客观事实,更能得到当事人的信服和认可。从社会效果来看,很多当事人也非常愿意走公证参与调解、证明、保全等途径,既能节约诉讼成本,又能减少时间、精力的投入。二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作为中立第三方,公证的监督、证明作用能够有效规范法院执行行为,公证处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做到对法院行政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留痕和可回溯,进一步消除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因执行可能产生的误解,增强了执行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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