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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 | 知识产权属核心竞争力 司法保护惩侵权促创新

发布时间:2022-07-11

  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近年来,湖北法院始终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全面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202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9464件(含旧存708件),结案16744件,结案率86.03%。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4个案例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说法,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公开,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崇尚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恶意竞争抢占专利

  明确权属保护创新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光迅)和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仕佳)均为我国光通信领域知名企业。

  2017年9月中旬,武汉光迅安排周某接替拟休产假的胡某工作,参与其“两种工业级AAWG补偿方案”设计工作,主要负责方案中“波长的补偿”实验验证。同年9月12日,胡某向周某发送了主题为“近期工作”的邮件,邮件附件中包括名称为《AAWG-CIENA4X二次补偿结构设计》的PDF文件。同年11月17日,周某离职去往河南仕佳工作。

  2018年5月7日,河南仕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宽温高稳定性温度自适应平坦化补偿装置”的发明专利,记载发明人为:周某、张某、安某、钟某、吴某。

  武汉光迅认为,周某作为第一发明人的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实质是周某在武汉光迅工作时的职务发明创造,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本公司,遂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仕佳及周某等第三人则辩称,涉案发明专利申请系在河南仕佳原有技术上,由参与研究的发明人进一步研发形成的,不属于周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时的职务发明创造。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河南仕佳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中并未体现涉案专利申请的实质性特点,无法证明被告及众第三人对涉案发明专利申请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关于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合议庭比对武汉光迅研发的“两种工业级AAWG补偿方案”及涉案发明专利申请,认为两者高度关联。

  同时,结合武汉光迅安排周某参与“两种工业级AAWG补偿方案”研发工作并接触到相关技术文件,及周某从武汉光迅离职不到一年等事实,合议庭认为涉案专利申请属于周某履行原告分配的工作任务,且利用原告技术资料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最终支持武汉光迅诉讼请求,判令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武汉光迅。

  据悉,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无视判决重复侵权

  被适用惩罚性赔偿

  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城公司)的“大润发”商标是驰名商标。

  2017年11月14日,康城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谷城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谷城旺恒商贸有限公司),起诉书中明确其所起诉的侵权行为系2017年7月被告在超市经营中擅自使用“大润发”商标标识以及使用“大润发”字样作为企业字号登记的行为。

  然而,谷城旺恒商贸有限公司败诉后虽进行了更名,但其在经营活动中仍继续使用“大润发”文字标识,直至本案再次被起诉方才停止使用,对门店招牌、店内装潢、服务用品、微信账号等处的“大润发”标识进行了拆除、更换。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谷城旺恒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决生效时间距原告再次发现侵权行为之日长达两年半,在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大润发”文字标识,该行为属于重复侵权行为,再次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具有明显的继续侵权的故意,可以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综合考虑被告过错及侵权情节比较严重等因素,原告请求按照1.5倍计算总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谷城旺恒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是被告因侵权行为被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商标侵权行为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惩罚性赔偿案例。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持续侵权的违法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切实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未经授权架设私服

  追缴所得获刑罚金

  安证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证宝公司)于2019年1月1日从盛趣游戏获得《The Legend of MirⅡ》(以下简称《MirⅡ》,中文名:“传奇”)中国大陆地区相关著作权权益及维权授权。

  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童某等在位于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时代国际中心的一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通过网络开设“传奇私服”发布站,在明知该发布站所发布的“传奇私服”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仍通过发布站传播侵权作品,并从中获利。其间,该发布站共收到涉案资金34400738.12元,扣除相关开支后,童某等共获利12250422.27元。案发后,童某等退缴赃款3394477.02元。

  经查,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虞某等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的私服游戏工作室内,开发并运营了传奇私服游戏共9款,均未获得安证宝公司授权。在开发并运营这9款传奇私服游戏过程中,由虞某总负责,周某负责对工作室传奇私服游戏的研发和服务器的日常维护,胡某及徐某充当工作室私服游戏的客服。

  其间,虞某共收到涉案资金14419836.74元,扣除相关开支后,虞某等获利292534226.07元。案发后,周某退缴赃款111440元,胡某退缴赃款68000元。童某等人退赔被害单位安证宝公司损失1000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虞某就退赔与安证宝公司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该案由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洪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虞某、童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架设“传奇私服”服务器并运营传播他人网络游戏作品的行为,应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判决:被告人虞某、童某等10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犯罪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是一起利用复制网络游戏软件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涉案人数众多,涉案资金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在审理中,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注重采用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等措施和手段,剥夺犯罪分子非法利益和再犯能力,保护文化市场的良好运行环境。

  平等保护中外主体

  妨碍保全推定侵权

  TEKLA软件是钢结构工程领域的专业应用软件,天宝解决方案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系其著作权人。

  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鑫公司)发布的照片广告上显示,其公司技术人员操作了TEKLA软件。因福鑫公司未曾向天宝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商购买过正版软件,天宝公司推断福鑫公司可能使用安装了盗版软件,遂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公司计算机安装TEKLA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以核实是否有安装TEKLA软件。

  在法院执行保全时,福鑫公司以员工离职,不知晓办公场所计算机开机密码为由,拒绝对全部计算机提供查验。法院综合福鑫公司发布的职位招聘信息、现场证据保全情况等分析,确认福鑫公司办公场所的计算机使用了TEKLA软件。同时,因被告拒不配合证据保全工作,有关计算机实际安装的TEKLA软件版本不明的情况下,原告主张依据售价较高的TEKLA 21.0版本主张权利并要求据此计算侵权赔偿具有合理依据。

  法院根据原告正版软件售价,以及被告拒绝配合查验的计算机台数,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1万元。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作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系以侵权行为人妨碍法院证据保全执行,判令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天宝公司是一家芬兰公司,中国和芬兰同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天宝公司作为TEKLA软件著作权人,其权利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该案的及时、公正审理,充分彰显了中国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良好形象。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

  老胡点评

  知识产权是人们通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而产生的知识成果的所有权,一般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创造所产生的知识成果,不但享有独占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享有排他的财产权利。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然而一些企业和个人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之下,依然不惜铤而走险,采取剽窃、仿冒等不法手段肆意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还有个别企业在被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执法,逃避承担责任。

  司法机关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尤其是屡查屡犯、抗拒检查、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侵权行为,应当严查重罚,增加其违法犯罪的成本,切实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促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深入推进,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创造能力竞相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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