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要闻

《信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2-12-01

根据《信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信法政办〔202220号)和《信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通知》(信法政办〔202221号)要求,市城管局对《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6148号)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目的。此次对《信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主要目的如下:

1通过对《办法》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和评估,了解《办法》实施后的成效,听取相关责任部门对《办法》的执行情况,了解《办法》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客观评价《办法》的质量。

2分析《办法》中各项规定的合法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发现办法中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办法》的修订工作做准备。

3总结《办法》制定和实施工作中的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完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城市文明创建,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二)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信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经2016年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1028日印发,自2016121起施行。《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对建筑垃圾的申报、收集、清运、消纳、责任等处置及管理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单位、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义务和职责,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解决建筑垃圾管理的难点盲点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利用减少城区环境污染问题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三)评估过程。为了使《办法》的实施后评估工作顺利开展,7月份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实施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后评估工作方案,对《办法》实施的效果、条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几个方面开展评估。8月中旬,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交通、住建、公安交警等部门代表召开《办法》实施后评估专题座谈会相关单位提出了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走访了中心城区部分建设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征求《办法》实施情况的意见,根据企业代表提出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内部讨论、整理,撰写实施后评估报告。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办法》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制定。经过核对,《办法》内容并无违反上位法的情形,具备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1.监管力度得到加强。《办法》明确了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职责,明确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义务,吸纳了目前我省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相关制度、具体举措,规范了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外运作业及大气污染预警时的管理要求。解决了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难点、盲点,强化了我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利用,减少了城区建筑垃圾污染,促进了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稳定、有序发展。2.规费收缴得到增长严格管理同时优化了服务,建立完善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规范了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办法》实施后中心城区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3000万元以上,较《办法》出台前成倍增长。

(三)程序设计的可操作性。《办法》按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流程的逻辑顺序分为六章三十四条,结合我市目前建筑垃圾管理现状,细化了城区建筑垃圾申报、收集、清运、消纳等重点工作环节。相关部门均认为《办法》的程序设计逻辑清晰明确,制定内容详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存在的问题。1.传力度不够。《办法》正式颁布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市城市管理局等网站对外公开登载,并组织开展了普法宣传,在行政执法系统内进行了专题培训。但根据相关部门反映,对《办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建议采取更为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规章宣传实施工作,提高规章的公众知晓率和参与率。2.部分内容不够完善。《办法》对部门协调推进机制规定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对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条款还不完善,缺乏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同时《办法》实施后执行情况检查方面的内容还不够具体完善,缺乏相关的监督考核制度,建议补充相关内容。

三、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

(一)评估结论。通过此次对《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我们认为,《办法》的出台实施,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达到了指导性和规范性的目的,使各个部门能够更加顺利地完成相关工作。基于上位法之一的《固废法》于2020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而且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发生了变化,建议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重新修订。

(二)对问题和风险的建议。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和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对《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公益广告,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发布《办法》制定程序,拓宽公众对《办法》草案提出意见的渠道,让尽可能多的社会公众可以了解、关注到《办法》内容,提高《办法》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公众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二是修订完善相关内容。《固废法》修订完善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和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推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违法行为,单位罚款下限从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5万元,上限则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同时根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职责调整的实际,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提升效能,形成合力,使《办法》的表述更加规范,内容更加完善,充分发挥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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