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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二)云南某健康产品公司诉固始县某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1-31

      基本案情

云南某健康产品公司是第3635192号“云南白药及字母”、第4544394号“云南白药”、第5818957号“云南白药及字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云南白药牙膏(含留兰香型)投入市场以来,获得各项殊荣,曾荣获“中国牙膏市场质量放心消费者满意第一品牌”“云南名牌产品”“云南著名商标”等多项荣誉。经过长期的经营及宣传推广,“云南白药”牙膏凭借其独特的包装及良好的产品质量,已经成为牙膏及日用化妆品行业的知名商品,在牙膏及日用化妆品市场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的外包装、装潢也系云南白药集团公司独立设计创作完成,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该外包装、装潢在元素创作、选择编排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及显著性,经过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已经成为相关领域消费者识别云南白药牙膏的重要标识。原告云南某健康产品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固始县某购物广场销售侵权产品,经比对查明被控侵权产品包装显示:被控侵权产品除擅自使用原告商标外,其产品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外包装、装潢也高度相似,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停止侵犯商标权,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处理结果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的“云南白药”等字样,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的“云南白药”牙膏产品通过多年的经营,已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产品包装装潢简单醒目,设计独特,识别性强,经过多年市场经营,其产品包装装潢已与其产品形成较为固定的联系,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其包装装潢识别其产品,可以认定云南白药蓝色包装装潢为该产品特有包装装潢。被控侵权“云南中药”牙膏和“云南白药”牙膏的包装装潢虽有一定差别,但是两者的区别主要集中在于装潢中使用文字内容、图案细节、背面图案等细微差别,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云南中药”与“云南白药”文字虽然不完全相同,但是仅有一字不同,且文字字体、位置及排列方式均相同;二者包装装潢的主体颜色、设计要素及其布局等方面也非常接近,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很难对上述细节进行区别,容易发生混淆和误认。另外由于“云南白药”牙膏知名度较高,被告显然具有不当攀附原告品牌商誉,牟取不当利益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与“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包装、装潢近似的“云南中药”牙膏(留兰薄荷味)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固始县某购物广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云南某健康产品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的“云南中药”牙膏(留兰薄荷味)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某健康产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上诉人固始县某购物广场立即停止销售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上诉人云南某健康产品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的“云南中药”牙膏( 留兰薄荷味),支付其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 16000 元,如到期未完全履行,自愿向其经济损失、维权成本 20000 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典型的商标侵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纠纷竞合案件。本案中,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此外,法院还要就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审理。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结合原告产品影响力,产品包装、装潢的比对来判断被告是否存在攀附的故意。“云南白药”牙膏属于知名产品,其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已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如能够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在包装、装潢上构成近似,就能够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本案关键在于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的比对,判定其是否相似。对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特征主要由颜色搭配、图案细节、字体及关键性图形排列等特征,如果只把每一个特征单独拿出来看,其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地方,但是把所有特征完全融合到一起就形成了原告产品独特的包装风格,因此法院认为产品比对结果显示被告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与原告“云南白药”牙膏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商品的包装、装潢的设计,不同的经营者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借鉴,并在其基础上进行创新设计,形成明显区别于各自商品的包装、装潢。但本案中,两牙膏的包装、装潢除了部分汉字不一样,其他主要特征基本相似,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上,法院需要判断被告是否具有攀附的故意,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除原告商标外,原告产品包装、装潢是否已经具有较高的影响力,消费者是否能够快速通过包装、装潢辨认原告产品。二是法院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从整体以及主要部分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人依法承担侵权法律责任,不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维护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相关合法权益,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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