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一公开事项

关于印发《信阳市司法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6

于印发《信阳市司法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局机关各室:

提升市场监管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我市2023司法行政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保证执法检查公平、公正、公开,市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信阳市司法局202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现将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信阳市司法局

2023316

 

 

 

信阳市司法局2023“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计划

 

为依法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能,规范监管执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紧密围绕我市中心、重点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充分运用随机抽查的工作方法,加强监管,杜绝随意检查,提高监管效能,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二、抽查时间

20234-20239

三、抽查对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抽查频次

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开展“双随机”抽查1-2次。按照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法律服务机构数的5%-20%抽取检查对象(至少抽取2家),一年内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五、实施抽查

承办业务科室在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抽查工作要求,组织检查人员完成检查工作。抽查方式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材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实施抽查工作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随机抽查工作通过拍照、录像、现场检查笔录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等全程参与,现场监督。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六、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工作要求,自抽查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信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互联网+监管”平台,并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对检查库执法人员参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动员和协调安排,提高检查水平,将监管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相关业务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本计划,切实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附件:信阳市司法局202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计划


附件:

 

序号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类型(定向或不定向)

抽查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或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抽查(是或否)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抽取对象比例

抽查起止时间

1

对律师的行政检查

对律师的行政检查

定向

一般检查事项

律师合规执业情况

全市执业律师

10%

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

2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定向

一般检查事项

律师事务所(分所)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全市律师事务所

15%

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

3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定向

一般检查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合规执业情况

市辖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0%

2023年4月1日至8月31日

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定向

一般检查事项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合规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

市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

15%

2023年4月1日至8月31日

5

对司法鉴定人的行政检查

对司法鉴定人的行政检查

定向

一般检查事项

司法鉴定人规范执业情况

全市司法鉴定人

10%

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

6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定向

一般检查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规范管理情况

全市司法鉴定机构

20%

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

7

对公证员的行政检查

对公证员的行政检查

定向

一般检查事项

公证员规范执业情况

全市公证员

15%

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

8

对公证机构的行政检查

对公证机构的行政检查

定向

一般检查事项

公证机构规范管理情况

全市公证处

20%

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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