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暨以案释法案例库

以案释法丨XX科技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18

【基本案情】

 20234月2日,XX支队消防监督员在对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制造中心地上一层通向地下的楼梯口处共用楼梯间未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与地上连通部位完全分隔(隐患1);2、地下一层前室两个防火门缺少顺序器(隐患2);3、模型分厂东部南北两个安全出口违规使用推拉门(隐患3);4、模塑分厂室内消火栓测试有少量漏水(隐患4),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支队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办案过程】

202343日,支队对检查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对火灾隐患问题进行了拍照取证,随同检查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43日下达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洛消限字〔2023〕第0043号)。202345日支队对该企业进行受案登记,并对该企业的消防主管和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22年412日,支队对前期证据材料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针对该企业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行政处罚案进行集体研究,一致同意对XXXX存在的隐患1与隐患3给予罚款五千元的罚款处罚;对XXXX存在的隐患2与隐患4不予行政处罚。2023415日,支队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授权委托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自愿放弃听证。经法制审核,领导审批,20234月22日,支队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洛消罚决字〔2023〕第0001号)以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洛消不罚决字〔2023〕第0001号),并于当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处罚决定书送达授权委托人,由其本人签字确认。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对该企业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的行政处罚。经调查认定,XXXX存在隐患2与隐患4的违法行为在支队检查前企业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按照《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不予处罚。隐患2与隐患4的违法行为是2023年内首次检查发现,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九条从轻处罚的情节以及《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较轻处罚阶次。 支队依据以上调查情况分别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罚款五千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就营造更好营商环境做出明确要求。消防救援局、总队部署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全面规范消防执法行为。XX支队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将“放管服”工作成效作为检验消防行政能力的重要指标,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深入推进服务型执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企业既是支队列管的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又是重要保障服务对象。支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服务保障为出发点,帮助企业整改火灾隐患,灵活运用法律,实现了法律权威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通过此案,既警醒教育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又为消防救援机构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综合监管效能提供了启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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