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暨以案释法案例库

以案释法丨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18

【案情简介】

某生态环境局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对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通过调阅2022年10月 8日在线检验过程数据和视频资料时发现:1.车辆陕J907L5在检测时,80%阶段稳定采样期间扭矩小于100%阶段,视频记录时间与检测时间不符;2.车辆浙ALW7XX在检测时,双排气管只对左边排气管进行检测,右边排气管未检测,视频记录时间与检测时间不符;3.车辆鄂A30JXX在检测时,额定转速2500r/min,实测转速1383r/min;以上三辆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均未按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检测规范检测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取证固定证据后,经请示分局领导同意,现场对该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办案程序。

【调查与处理】

某某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2月27日,向该公司下达了《某某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6环责改字〔2022〕14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并于7日内召回三辆涉事车辆予以复检。按照《某某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4日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现场复查时,涉事车辆已召回复检,违法行为已改正。该公司已执行《某某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6环责改字〔2022〕14号)的决定。

案件办理人员于2023年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526环罚告字〔2023〕1号)。该公司于2月3日向某生态环境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请求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并说明具体事实与理由:1.接受处罚,并积极改正;2.以后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检测标准;3.受新冠疫情影响,且检测站新增较多,导致经营惨淡,企业背负银行贷款及利息,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该公司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罚款11.6万元,没收车辆检测费200元。结合该公司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动召回车辆进行复检、主动减轻该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单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某某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三项清单的通知》附件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规定,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200.00元);2.处以原罚款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116000.00)从轻20%,即玖万贰千捌百元整(92800.00元),但从轻后低于处罚下限壹拾万元(100000.00元),故此项违法行为处罚法定金额下限壹拾万元(100000.00);3.合计罚没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佰元整(100200.00元)。

2023年3月13日,某某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526环罚决字〔2023〕2号),于 2023年3月14日送达该公司。2023年3月27日该公司将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整及行政处罚人民币100000元整,全部缴至市生态环境局指定银行账户,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案件办理中,分局坚持合理、合规、合法、过罚相当、综合裁量、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和省厅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精神,着力督促企业加强自律意识,引导企业切实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符合从轻”“减轻情形的,依照过罚相当原则,参照现行的裁量基准,作出从轻减轻处罚决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做到刚柔并施、法理相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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