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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信阳市某物业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21

一、基本案情

20235月11日,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平桥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根据信平消限字〔2023〕第073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对信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复查,经复查发现该单位火灾自动报警控制柜存在故障未及时处理,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二、办案过程

根据《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02-2之规定,信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类别2,符合《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从轻情形,其裁量阶次可认定为较轻阶次,信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处罚阶次。根据该单位的类别和裁量情形,其量罚区间应定为伍仟至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信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三、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信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四、案例评析

(一)违法主体认定准确。在本案中,办案人员首先确定了违法主体,再从如何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法主体认定准确。大队办案人员经过调查取证,收集了信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确定了违法主体为单位。       

(二)证据收集规范、内容齐全。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通过采取现场询问、及时调查、现场照片收集等方式固定证据。在询问时,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全程录音录像,笔录制作规范严谨,内容齐全,现场照片制作规范,充分反映了信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违法事实。

(三)办案程序合法。该案在受案登记、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做出处罚决定、告知救济途径等各环节均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时限要求,在执行阶段,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原则,确保了案件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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