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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基层矛盾纠纷 大联合 大排查 大化解“三大” 联合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5-15

    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扎实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整合优化社会资源,着力打造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新机制,积极探索多元化调处矛盾纠纷新路子,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基层矛盾纠纷联合排查化解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中心,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打造多元合力、高效便捷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努力实现“三升三降”工作目标,即矛盾纠纷调处率、化解成功率、群众满意率大幅度提升,集体访、越级访和“民转刑”案件大幅度下降。

二、基本原则

按照“法治引领、平安统筹、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原则,构建“一个调处平台”(市、县、乡人民调解中心),形成“五员”合力(审判员、警务人员、社会事务服务员、信访员、人民调解员),推动“六调合一”(司法所、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信访室、行业部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联合、大排查、大化解“三大”联合调处机制。

三、工作职责

县(区)、乡镇(街道)均要成立由政法委书记或者政法委员牵头,司法、法院、公安、民政、信访等单位参加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人民调解中心。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中心与各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合署办公,加挂综治中心矛盾调处室牌子。人民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同级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

(一)县(区)人民调解中心负责统筹推进辖区矛盾纠纷调处各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研究工作措施;牵头协调重大矛盾的调处,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指挥基层职能部门联合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对基层矛盾调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落实。

(二)乡镇(街道)调处中心(综治中心矛盾调处室)负责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安排部署、督促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对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开展调查研究,分析矛盾纠纷的成因、特点和对策;整合各类调处力量,综合施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三)司法所负责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工作;整合法律援助、司法公正及律师、法律顾问等各类司法行政资源参与矛调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管理和人员培训;持续开展人民调解“等着你”品牌创建活动,对矛盾纠纷化解情况进行满意度跟踪回访,总结典型经验,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四)基层法庭负责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处理在初期,从源头上减少受案数量;充分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加强诉调融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五)公安派出所负责“一村一警”日常走访排查工作,将“入户走访”与警务网格工作相融合,对乡村(社区)矛盾纠纷进行随机排查;以社区警务室为依托,以派出所治安调解室为平台,与司法所紧密协作,整合“一村一警”和村居法律顾问,按照调解优先原则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减少“民转刑”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治安事件发生。

(六)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维护民政对象合法权益,努力为民政对象排忧解难;加强与信访、司法所的协调、配合,重点排查化解“两参”人员信访问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村委会换届选举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隐患;协助村支两委、综治等部门做好上访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等救助性工作,有效预防减少矛盾纠纷。

(七)乡镇(街道)信访室负责调处本辖区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重点抓好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隐患、“民转刑”案件隐患等可能引发矛盾纠纷苗头的排查调处工作;充分利用乡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职能,重点对惠民政策落实、征地拆迁纠纷、婚姻、家庭、妇女儿童权益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或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排查化解;充分利用社区居委会对城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职能,突出做好民生服务、困难群众、社会稳定的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做好网格员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及时收集社情民意,反映居民的诉求和愿望;力争第一时间把信访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三不”工作目标。

(八)行业部门负责坚持抓早抓小,及时了解掌握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不稳定因素。针对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行业特征明显、专业性强等特点,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开展调解,对排查出的、当事人申请的和有关部门移送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受理,依法调解;对调解不成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对涉及人员多、影响面广、容易激化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矛盾纠纷疏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四、工作机制

(一)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排查发现、直接受理、上级交办的矛盾纠纷,统一登记,建立台账。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并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转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调解情况反馈调解中心;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司法程序解决。基层法庭受理矛盾纠纷后,可会同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司法调解,调解结果反馈调解中心。

(二)健全完善中心内部协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调解中心牵头,组织调处矛盾纠纷中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资源衔接等问题,通过开具协作联系单、委托调处函、调处回复函等形式,加强各职能部门化解矛盾的协作融合,形成调解合力。

(三)健全完善信息预警机制。加强维稳信息预警工作,抓好信息网络建设,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切实做好决策预防、苗头预防、个案预防三个重要环节的预警防范。严格落实《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机制》,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项目实施前,必须进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一律不准立项。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要按要求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四)健全完善分级调处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三级调解工作制度,村(居)委会对矛盾纠纷摸底排查,及时调处,确保小事不出村;乡镇(街道)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化解,确保大事不出乡镇,对调处困难或涉及面广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县级调解组织主要以矛盾纠纷终结为主,对已经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抓紧研究决策,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期终结。对涉及人员多、领域广、情况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调联处”,或上报上级党委政府,寻求支持,必要时采取信访事项听证、复查复核等多种办法,实行终结处理,确保矛盾不上交。

(五)健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对群体性事件苗头和重大矛盾纠纷隐患,公安、信访等部门和主管单位要科学应对,有效处置;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组织力量全力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对有激化蔓延倾向的苗头性问题,基层党政组织和调解组织要负责掌控、疏导;对大规模集体上访,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要不断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和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确保一旦发生问题,领导指挥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

五、工作要求

(一)归口管理,及时化解。基层各职能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将矛盾排查和依法调处紧密结合起来,对排查出的一般、简易矛盾纠纷,要求合理、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即时化解;对合理诉求、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完善的,研究政策,积极推动化解;对要求过高的诉求纠纷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依法调解;对诉求不合理,但生活确有困难的,与信访、民政等相关机构对接,保障基本生活;对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移交至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调处化解。

(二)整合资源,依法调解。对于相关机构委托移交至调解中心调解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办公室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公证、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最大限度地及时化解;对涉及民生的,如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土地流转、征地拆迁、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要注重整合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金牌人民调解员优势,依法依规调解。

(三)集中优势,多元合力。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案件,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要及时上报县(区)调解中心。县(区)调解中心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组织各相关机构集中力量共同化解,确保矛盾纠纷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件件能化解。

(四)强化责任,严格考核。各县(区)要将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作为依法治县(区)和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民转刑”命案降低率作为评选综合先进的重要依据。对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及时,导致矛盾缴化、问题突出的,将运用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对因矛盾纠纷化解不力导致案事件多发、社会秩序混乱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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